用行動力保言論自由

用行動力保言論自由

立法會議員 余若薇

自從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公布後,我收到不少市民來信及電郵,擔心立法會影響公民與言論自由。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這件事只有「一小撮人」關注,普羅市民如「的士司機、酒樓侍應、麥當勞服務員等」不會有興趣,我倒曾遇過有的士司機對局長的說法非常不滿。
政府強調二十三條立法不會以言入罪,但不代表言論永遠無問題,否則政府也不會建議將處理或藏有煽動性刊物列為罪行。政府沒有解釋清楚何謂煽動叛亂或煽動性刊物,以煽動叛亂罪為例,發表言論者不一定預計到受眾的反應,尤其是言論效果往往受當前社會及政治氣氛左右;當失業率繼續上升、政府漠視民生、社會怨氣滔天,一篇狠批特首的文章或足以引發騷亂,若因此檢控作者,法律便成為無能政府打壓反對聲音的工具。
有關顛覆政府罪建議,其所要保障的包括政府與國家的「根本制度」,然而後者究竟包括甚麼?提倡實行多黨制是否動搖國家「根本制度」?這些問題諮詢文件未有交代清楚。
對於新聞界來說,最切身的莫過於竊取國家機密罪的建議,諮詢文件提議將「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資料」納入受保護範圍,經新聞界及議員多番追問,政府官員仍未能清晰說出這究竟包括甚麼資料,以及為何要保護這些資料,在定義不明下,新聞界為求自保日後可能會自我審查,實行「少報少錯」,公眾知情權難免受損。

口頭保證欠約束力
葉局長回應指提早披露中央政府人事變動或江澤民的政治報告,以至本港問責高官名單等,若未有損害國家或香港利益,即使對政府造成尷尬亦沒事,問題是由誰來界定何謂國家及香港利益。二十三條立法既已保護「國家安全」為主軸,特區法院是否有自主權詮釋何謂「國家利益」?
從以往《明報》記者席揚與城大學者李少民被控洩露國家機密,及最近內地愛滋病關注組織負責人萬延海,因發表一份有關愛滋病實情的報告被拘押,反映內地對「國家機密」的看法與港人相差甚遠。日後若中央政府不滿意特區法院判決,是否可再尋求人大釋法?
諮詢文件建議擴大警方的搜查權力,此外港人在境外活動以及一些初步行為如「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等亦被納入管制範圍,難怪不少評論皆指這次諮詢「名為寬鬆、內藏玄機」。
葉局長提出不少口頭保證,如立法並非針對法輪功及支聯會、天主教與內地地下教會聯繫不會有事等,然而諮詢文件主要闡釋原則性問題,在未見具體法律條文前,一切推銷術皆不能作準。公眾應該明白,葉局長的保證對日後政府執法與法庭判案皆沒有約束力,本港言論自由是否受到影響,最終還要視乎具體法律條文,但政府堅拒將有關條文以白紙草案形式作公開諮詢,打算在明年一月提交藍紙草案,啟動立法程序,務求速戰速決通過法例。
有關二十三條立法觸動一國兩制神經,影響深遠,妥善立法較急速成事更為重要。我衷心希望關心這問題的朋友,透過書信或電郵方式向葉局長表達意見,要求政府提交白紙草案作廣泛諮詢,並以行動證明港人珍惜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