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判刑過輕難顯法律公正 - 盧峯

蘋論:判刑過輕難顯法律公正 - 盧峯

著名藝人謝霆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昨天判刑,結果法官以謝先生有悔意、年輕及在案件中角色被動等為理由,輕判謝先生只需接受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案中另一被告劉志偉則被判入獄半年。對於差別這樣大的判決我們感到非常驚訝,並認為法官對謝霆鋒的判刑過輕,既不足以顯示控罪的嚴重性,也未能反映謝霆鋒在事件上的責任。

判刑跟罪行成反比
正如法官在宣判時指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是打擊法治核心的嚴重罪行,干犯的人是必須重判的,而判監幾乎是無可避免的。既然如此,為何謝霆鋒不僅沒有被判處入獄,甚至連緩刑也不需要,只是輕判社會服務令呢?這樣輕微的判刑跟罪行的嚴重性不是太不成比例了嗎?更何況案中另外兩名被告已被分別判處入獄四個月及六個月,以顯示他們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的嚴重性;為何只有謝霆鋒可以得到輕判呢?難道他們兩人所犯的罪行跟謝霆鋒有這樣大的分別嗎?
當然,謝霆鋒年紀輕、在事件中角色較為被動都是值得考慮的減刑因素。然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畢竟是嚴重罪行,這些減刑因素並不足以支持把刑罰從入獄大幅降為社會服務令。
事實上近幾年多宗「頂包案」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的判刑都是判入獄或緩刑,判處社會服務令的絕無僅有。法院今次對謝霆鋒的判決不是跟以往的案例相距太遠了嗎?
同樣重要的是,謝霆鋒在案件中的角色雖然較被動,可他對整件事是知情的,對整個「頂包」安排也是同意的。換言之,他並不是誤墮法網,而是刻意逃避刑責,並且一直沒有認罪。像這樣的態度,是否值得大幅減輕刑罰也是一個疑問。

難產生應有阻嚇力
我們認為,從罪行的嚴重性、從過往的判例來看,法院昨天對謝霆鋒的判刑是過輕的。像這樣的判決既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更不能產生應有的阻嚇力,這對香港的法治以至公眾對法治的信心都是有損害的!
(圖)謝霆鋒輕判社會服務令,令人質疑判刑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