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四月 老婆跑掉<br>男子成功追討介紹所媒人費

婚後四月 老婆跑掉
男子成功追討介紹所媒人費

【本報訊】一名男子花費逾四萬元,找中間人介紹成功娶妻,妻子卻在四個月後離開他,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介紹人退款不遂,向高等法院上訴,成功取回中間人所收取的六千元報酬。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全港的婚姻介紹所有可能因此案例遭客戶追討介紹費。
根據高院暫委法官馮驊昨日頒布的判詞,介紹婚姻的中間人,即使撮合了一對新人,若對方要討回已付的服務費,只要無詐騙成份,便可取回。法律界人士謝連忠認為,本案勢將影響所有婚姻介紹所,客人只要不是呃人的「蠱惑仔」,一定可透過法庭討回服務費,即使簽了合約,也無補於事。

收取六千元
本案上訴人盧復新於九六年十二月,在答辯人李仲明及曹雪芬介紹下,與劉夢娜結婚,盧支付了四萬二千元予曹,其中三萬六千元作劉家人的禮金,曹收取餘下六千元作報酬。
豈料劉夢娜在九七年四月捨劉而去,盧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李、曹二人追討四萬二千元及離婚律師費用八千元,李、曹二人反駁謂做媒人只收取了六千元。
審裁官根據普通法,裁定雙方的合約關係屬非法,盧不能退款,盧再向高院上訴。

指合約非法
法庭今次只是考慮兩項法律觀點,一是婚姻經紀合約是否有效;一是若合約屬非法,在婚姻已締結下就該合約付出的金錢如何處理。
根據判詞,馮驊法官同意按普通法,因介紹婚姻違反公共政策,故有關合約屬非法,一般情況已付的報酬不能收回,至於是否已經結婚,並不重要,但法官參考多宗案例後,認為若不涉詐騙成份,則款項可以討回。
此外,法官引述法律典籍指,公共政策應與時並進,婚姻經紀合約屬非法合約可能已不合時宜,需要檢討,但鑑於本案雙方無律師代表,法律應否改變未有充份辯論,故裁定婚姻經紀合約非法。而律師謝連忠則認為,婚姻經紀合約屬非法已不合時宜,立法會應考慮將其合法化。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昨晚在讀過判詞後回應此案時稱,很多人可能急於求偶,婚姻介紹所並非做壞事。「如果唔係婚姻買賣,唔涉及呃人、被迫,媒人有錢收點會係違反公共政策?」
案件編號:HCSA1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