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今次高院法官的裁決,經營婚姻介紹所二十九年的幸福婚姻服務東主蕭笑雯表示不同意裁決,公司與顧客的合約以白紙黑字訂明,兩人透過公司介紹認識,最後成功註冊結婚。公司已完成任務及責任,理應收取所定下的介紹費用。
另一婚姻介紹所「聚緣坊」的負責人周燕敏亦認為,正規婚姻介紹所會列明介紹費,每項服務如登記資料等均會逐一訂明及每次收費。而該介紹所與客人簽約時,會訂明成功介紹後除收取介紹費外,日後男女雙方轇轕公司概不負責,並且不能追討有關費用。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指出,巿民投訴婚姻介紹所主要不滿服務,例如懷疑對象會見一次後,自始便不再應約等「造馬」事情,或介紹不符合要求的對象會面等。她呼籲消費者細心了解每項服務及收費。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