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引起貪污是對的,但好些管制是為利便貪污而設。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為了貪污,但有污可貪官員會為貪污的繼續而把規例修改,而又因為利便貪污管制驅之不去。
第七章產權制度的轉變
第四節:天下只有三種權利制度
中國二十世紀下半部的經濟演進,從人民公社初期的無產大鍋飯到今天的私產市場經濟,是歷史唯一的經驗,以後應該不會再發生的了。時來風送滕王閣,我躬逢其會,學得很多。不會再發生的事本身沒有科學價值,但中國的經驗分割開來看,卻有多而重要的一般啟發性,好些是前人沒有說過的。
經濟學上所說的公共產(commonproperty),是指本來有價值的資產,但因為沒有業主而讓所有的人毫無約束地競爭使用,其價值(租值)煙消雲散。中國的經驗與我一九七○和七四年提出的關於租值消散的分析,卻說這樣的公共產從來沒有出現過,不可能存在。租值消散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在局限下爭取個人利益極大化的公理下,減低租值消散必定會導致約束競爭行為的遊戲規則。這些我分析公海捕魚時說過了。
撇開競爭使用毫無約束的不存在的公共產不談,不管書本或歷史怎樣說不同產權的安排數之不盡,實際上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劃分只有三種方法。其一是以人的等級排列劃分;其二是以管制法例劃分;其三是以資產劃分。第一種莫名其妙地被稱為「共產」制度;第二種印度盛行;第三種就是私有產權制度了。
中國的制度改革是要從第一種權利劃分轉到第三種那裡去,而第二種是必經之路。讓我把每種的性質說說吧。
上章提到的中國舊家庭就是以等級劃分權利。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等級排列的現象與舊家庭類同,只是前者把排列伸展到整個國家。是的,一九七九年的查詢,中國的行政幹部分二十六級,衞技(即衞生技術)及其他行業有類同的級別,是否黨員與黨齡多少有排列,每個位置的收入劃定,而以職位較高的幹部來說,金錢工資只是收入的小部分:房屋、交通、醫療、學校等有不同優待,購物的排隊時間可免,物品質量較高而價格也較低。
是的,在廢除私產的情況下,等級排列是減低租值消散的一個辦法。雖然中國當年民不聊生的故事天天有,大躍進餓死的與文革鬥死的加起來數千萬,但人口還是增加了。不是毛氏說「人多好辦事」那樣簡單;主要是等級劃分減低了租值消散。
可以說是成員沒有私產的巨大家庭,也可以說是一國大軍。等級、人權不平等,不能有西方的司法制度,但有法例、重紀律、說服從。原則上這是行得通的,也可以想像得很理想。這制度的崩潰可不是因為「家庭」太大或「軍隊」太大,而是因為交易費用(制度費用)太高。有四方面。
第一方面,等級劃分普及整個國家,沒有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市場,社會缺乏價格的指引,導致訊息費用奇高。有市場而不用是一回事,但還有市價的訊息可用;沒有市場,由政府或中央訂價,不容易得到需求與供應的訊息。中央策劃生產也因為沒有市價指引而錯誤頻頻。
第二方面,政府要分派工作,國家職工不能自由轉業。這是因為容許工人自由轉業,私產在某程度一定出現。我曾在分析人民公社吃大鍋飯的安排時說過,只要公社的社員不能轉業,不管用什麼工分制多勞多吃,私產對社員是不重要的。這樣,廢除私產搞無產制容易,但一旦社員能轉業,要他無產他就跟你拼命了。不能轉業與沒有市價的指引,比較優勢定律起不了作用。政府分派工作不可能知道每個人的比較生產優勢,更何況這些「分派」通常是私相授受的。
第三方面應該最重要。那就是等級劃分的制度必定有競爭升級的行為。雖然等級劃分權利會減低租值消散,但競爭升級免不了有租值消散的效果。這是因為在沒有市場的指引下,競爭升級不能純以生產力為準則。例如爭取入黨不一定與生產力有關;以思想的正確性判斷要背《毛語錄》、說話要小心;搞關係要學政治手法。凡此種種,都是制度或交易費用。
是的,在等級劃分的制度中,言論不可以太自由,因為你的言論可能損害等級較高的人,使他的等級下降。如果是私有產權制度,資產是我的,你怎樣說資產還是我的,只要你說的不誹謗我,我管不着。還有的是,集體要換位提升就可能要搞革命了。如果毛氏當年的國家是私產制,文革怎樣也搞不起來。
第四方面,整國以等級劃分與一家之內的等級劃分相比,是前者沒有血濃於水的愛。親朋戚友之間的愛與關心是可以減低交易費用的。這點我在一九八五年發表的《沒有兄弟姊妹的社會》(見《中國的前途》)解釋過了。
在私產市場制度下,交易費用也相當可觀。但從類同生產的經濟來衡量,私產市場的交易費用在國民收入的百分比上比較低;而又因為專業生產有巨利可圖,這百分比低一點國富,高一點國貧──我在卷二說過了。這裡指出的是另一方面的比較。那就是每個家庭之內的長者之下的成員沒有私產,要論資排輩,而以這情況與舉國作為一家的等級劃分相比。上文的解釋,是後者的交易(制度)費用高得多了。
以管制規例來劃分管制者的權利是不容易伸展到整個經濟去的。規例太多處理甚難。非私產的使用,以管制規例約束競爭也是可以減低租值消散的。以公立圖書館為例,其中的書籍沒有一本是私人的。競爭借讀的人如果沒有規例約束,不幾天整個圖書館會變得空空如也。
執行管制的人可以有兩項收入。其一是正規的薪酬,其二是貪污。當然,圖書館的例子貪污機會很小,而管制香港游泳海灘使用行為的人更是只得薪酬了。但價格管制(可以倒買倒賣),出入口管制(走私者識做),外匯管制(是價格管制),牌照管制(批不批由我),建築、消防等法例管制(好處由我),等等,貪污大有可乘之機。
沒有管制,貪污是不可能發生的。昔日中國盛行走後門,但走後門是權力的買賣,不是貪污。貪污是非法的行為。一九八三年我聽到中國的貪污開始出現時,很替中國高興。在等級劃分的制度中,有的是走後門,沒有貪污。八四年的貪污出現,顯示等級劃分開始瓦解。這是從等級劃分權利轉到資產劃分權利的必經之路,來得那麼快是好現象。
一九八五年,國內貪污趨盛,倒買倒賣之聲不絕於耳。高幹子弟把貨品進口批文作鈔票使用。但當我聽到中國考慮把物品分類管制,就大聲疾呼:這是走向印度之路,貪污一旦制度化,就固定下來,不易清除了。是的,貪污的權利可以藉管制法例而界定,其後這管制權可以在市場買賣成交,甚至可以承繼。這是貪污制度化,是印度及一些小國的症狀。物品分類管制是界定貪污權利的好辦法。
傳統經濟學對貪污的看法很簡單。管制規例引起貪污,而貪污的行為是逃避管制。因此,對社會經濟有害的管制貪污帶來利益,對社會有利的管制貪污帶來損害。這是淺見。
一九九六年我在一次會議上提出一個新觀點,九七年以短文發表後行內嘩然。我說管制引起貪污是對的,但好些管制是為利便貪污而設。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為了貪污,但有污可貪官員會為貪污的繼續而把規例修改,而又因為利便貪污管制驅之不去。我舉出價格管制的例子,說絕大部分的價管是在市價之下,不在市價之上,因為倒買倒賣是要管在市價之下才容易。我又舉貨品進出口管制的例子,說絕大部分是管進口而不管出口的。管出口,國家的生產者會被外地的競爭者殺下馬來,無污可貪,但管進口是另一回事了。
一九九七年在洛杉磯加大的夏保加演講中,我說民主貪污自上而下,獨裁貪污自下而上。這是因為民主的頭頭通常只做幾年,貪污的代價比較低;而獨裁的頭頭有長年期,被揭發貪污可能要下馬,代價比較高。中國到今天還沒有走上印度之路,是因為自下而上的貪污還不到頭頭階層。
這是我說的私有產權制度。本卷第二章細說了。
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界定或劃分是為了減低資源使用在競爭下的租值消散。天下只有三種權利界定的制度。一般國家都有這三種權利制度的混合,只是哪種多哪種少而已。
(《經濟解釋》之九十九;第七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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