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人
前不久梁愛詩司長還說二十三條立法不限時間,但風雲突變,當局卻以「回歸五年」和「中央要求」為理由霸王硬上弓倉促立法。這使人想起年初大陸法學界突然受到人大常委會的強大壓力,要求今年內完成「民法典」起草工作。消息傳來,整個大陸法學界震驚,以為又回到大躍進年代。凡是名垂青史的不朽法典,無不經過無數的激辯和長時間的字斟句酌才得出來,但這部目標在二○一○年完成的「民法典」草案竟被某些領導人多快好省地提前八年完成。追究原因,據說是因某些人大領導明年任期屆滿,便想在任期內再作一件像「三峽工程」一樣能「名垂青史」的「豐功偉績」。
如今港府對二十三條立法不知是否同樣原因而屈從於某些壓力,並在左派擦鞋人士的起哄下倉促登場,演出另一場立法大躍進呢?還是真如保安局和左派所稱是要報答國家的「浩蕩皇恩」而執行所謂「義務」呢?
且不說港人幾十年來的安穩和追求理想的自由生活有多大比重是歸功於祖國的恩賜,但就公民權利而言,絕不僅是文件裏所提的「安穩生活」。公民的權利還包括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和參與選擇政治制度的權利、參與國家的政治決策和選舉他們的代言人的權利等。
回歸五年來港人有否全面享受到上述權利?首先港人無權也不允許參與選擇自己國家的政治制度,這可勉強解釋為「一國兩制」,但港人參與國家政治決策和選舉自己代言人的權利是從來沒有而未來也不一定能有的,港區人大代表與香港立法會的功能組別一樣是小圈子選舉,港人選舉人大代表的權利甚至不如大陸。在內地,基層人大代表是一人一票普選產生,然後再向上逐次選出全國人大代表。且不說內地選舉的虛偽和欺騙性,但起碼形式上是一人一票的「普選」。而香港呢?連立法會都不是全部普選,就更別說選舉人大代表和參與國家政治決策了。既然沒有享受到完整全面的權利,又如何要求負「效忠的義務」呢?在港人如此不被信任的情況下,如何能讓港人信任那些御用的代表和議員呢?
所以筆者在此建議,二十三條立法時間應在港人可以全面享受公民權利時,起碼可以一人一票選舉自己的立法會和特首,並同時享受一人一票選舉自己的人大代表的權利之時。這才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之說。
特區政府已就《基本法》二十三條如何立法提出諮詢文件,由於有關立法影響深遠,本版特就此設立一讀者討論專區,歡迎讀者就文件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