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基地 - 吳靄儀

顛覆基地 - 吳靄儀

基本法23條要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禁止的七種行為,事實上每一種都已經立法,即有多,沒有少。現在諮詢文件的建議,其實是進一步立法,在某些重要部位加重立法,而這個進一步立法的主要目標,就是文件5.6段說了出來的:「我們必須確保香港特區不會被利用作為支援在內地策動或針對內地的顛覆活動的基地。」簡單直接,就是防止香港成為顛覆中央政府的基地。
為達到這個目標而令中央政府安心,就要凡中央禁制的特區必須禁制;凡中央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區必須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在一黨專政的專制政權,黨、政府、主權、國家「混為一體」,於是危害國家與不利某個政權也是「混為一體」,反政府的言論、行為、組織,就是危害國家及主權的言、行、組織。
於是特區不但在諮詢文件中建議廣泛而嚴苛的顛覆罪名,最高刑罰終身監禁,更建議由保安局長執行禁制中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的「組織」在特區的「從屬」組織,而「組織」就定義為兩個或以上的人為某共同目標所採取的經過組織的行動,無論有沒有正式的架構組織。為何「組織」可以定義為某種「行動」?
「國家安全」定義廣泛,結果就是實際上惟中央界定;「國家機密」目前為例書內所無,與「官方機密」混為一體,不論如何得來,未經批准就披露內容也屬犯罪,刑責擴大,可能檢控者稀,但被阻嚇者眾,這就是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