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 蔡瀾

刑 事 - 蔡瀾

前一陣子,香港海關主動與我聯絡,宣稱非常注視香港中央圖書館購入與借出翻版我的書的事件,有意以刑事控訴,要我做證人。
今天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早上十點半,約在舊啟德機場的啟德政府大樓三三六室相見,由「版權及商標調查支援組指揮官」李耀權和高級調查主任吳國樑出面,做初步的調查。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大陸的盜版者翻版了我一大堆書,香港中央圖書館購入了其中十五套,一共四百多本,證據確實。
海關先詢問我,我授權的出版商是否可以再把版權賣給別人?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海關說那麼就可以確實是盜版的了。
李先生和吳先生要我填一份表格,作出投訴盜版之要求:一、明確指出何等為版權作品。二、於何時創作該版權作品、由誰人及於何時創作該作品。三、著作者的姓名及國籍。四、第一次發佈該作品的日期及地方。五、作者在創作該作品時的僱主名稱及國籍或註冊地。六、現時版權擁有人的姓名及國籍或註冊地。七、該版權作品的轉讓書副本。八、該版權作品的副本。九、若投訴並非由權益持有人提出,則投訴人必須先得到現時版權擁有人的書面授權,以代表其作出投訴及後的法律行動。十、由版權擁有人委任一名或以上的驗證人員以驗證扣押品之真偽。十一、版權擁有人書面承諾在有需要時出庭上作證(費用由權益持有人自行支付)。十二、提供正版及侵權物品的樣本。十三、評述從何人何時取得侵權樣品。十四、由版權擁有人確認有關侵權的行為沒有得到特許。十五、由委派之驗證人員書面確認,並詳列理據證明該涉案樣品是侵權物品。十六、盡可能提供辨別指引,令本科人員分辨。
這次是「考慮」的刑事控告,不管問答多麼繁複,也要盡自己的本份去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