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揚言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失敗,自會引咎辭職。官大氣粗,不過明知立法會為小圈選舉議員把持,保皇派必替惡法蓋章如儀。由是,小圈選舉肆虐,僭奪港人民主自治權之可惡,更見一斑。一旦中共強加於國人之「國家安全法」等惡典移植香港,不但市民關心國是、支持國內同胞爭民主之權利盪然無存,本港之民主路亦勢必更為險惡崎嶇。諮詢文件建議,分裂國家罪之定義之一,是「抗拒中央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香港現行政制,自然是中央政權行使主權之重要一環。換言之,凡是抗拒基本法無理安排,反對由小撮權貴私相授受權力者,皆會觸犯此罪。
根據基本法規定,民間要改變上述惡政難乎其難。二○○四年開始之政制檢討,所有建議均須得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投票支持,始可交由特首定奪,再報請中央批准。屆時立法會只有半數直選議員,何以取得法定票數體現民意?憑中共欽點,由八百權貴擁立之董建華,又豈會忤逆主子意旨而拍板推行普選?中央一黨獨大,又怎能讓香港實現民主,令其專政無地自容?民眾若是坐言起行,抵抗專制,難免遭受惡法逼迫!
至於當局大派定心丸,矢言絕不遏制民間和平活動,僅會對「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行事者懲處。定義模糊,含意籠統,當權者可隨意引伸,羅織罪名誣陷異己。篇幅所限,留待他日再加鞭撻,不過,只要大家未忘「六四」一頁血史,直視國內政治冤獄,罪與非罪,已可思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