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盼留港 官斥博同情<br>匿港20年夫婦上訴駁回

自首盼留港 官斥博同情
匿港20年夫婦上訴駁回

【本報訊】一對偷渡來港夫婦持他人身份證成功在港匿藏二十年後,為讓三名在港出生子女成功申請留港及讀書,於是向入境處自首,結果被判監十個月。該對夫婦希望法庭考慮三名兒女情況懇求減刑,但遭法官指斥兩名上訴人向當局自首是「遲來的春天」,認為刑期已平衡法理人情,故駁回上訴。

自首是遲來的春天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見秋昨日指斥兩名上訴人二十年後才向當局自首是一個遲來的春天,每天都在犯法,公然使用他人身份證瞞騙政府、僱主和其他人士,所作所為都是為了一己之私,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漠不關心、罔顧法紀。
法官直斥:「所謂自首,只是他們在居港權的吵鬧聲中走出來,希望博取同情和得到一些好處,如果有年輕兒女的犯人就會得到從輕法落,這是於理不合、於法不容,很容易造成社會混亂!」
上訴人張順好(五十歲)及鄧兆權(五十八歲),承認非法來港逗留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等罪名,他們於八二年偷渡來港。
案件編號:HCMA70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