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死因裁判官昨日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指出,去年十一月十六及十七日死者囚室的攝錄機發生故障,懲教署職員曾通知機電工程處修理,但於十八日又自行修妥進行錄影,但死者出事前二十四小時只得十七小時的錄影,法庭難以完全了解囚室情況,致於有關死者囚室的影帶,最後經懲教署上級人員觀看,於數日後才呈交警方處理。
此外,解剖報告指死者血液內含高濃度可致命的鎮靜劑外,又發現相等於四罐啤酒含量的酒精,而死者的肩膀及腋窩又發現不尋常的針孔,死者的病歷紀錄又難以解釋死者體內高含量的鎮靜劑;除了懲教署職員外,亦容許一名犯人隨意進入死者的囚室吸煙,實在令人費解。但倘若法庭上沒有直接證供給予陪審團考慮死者死於非法被殺,便應判以死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