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父母權力 官諒際遇坎坷<br>癌婦滾水虐女輕囚三月

濫用父母權力 官諒際遇坎坷
癌婦滾水虐女輕囚三月

【本報訊】二十六歲狠心媽媽今年三月在將軍澳寓所體罰四歲女兒,先以膠紙封嘴,再按女兒雙手浸泡在熱水中,她早前承認虐兒,裁判官昨日指被告濫用父母權力,殘忍虐待孤獨無助女兒,雖同情被告過往遭遇,但她不能將不美滿的經歷發洩在稚女身上,考慮被告身體狀況欠佳,可能有癌細胞,遂判囚三個月,女童現由寄養家庭看管。 記者:陳曉薇

被告姓劉,家庭主婦,她承認於今年三月十四日,在將軍澳寶盈花園寓所內,對一名四歲女童施以襲擊,從而影響她的健康。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日因女兒「曳」而施體罰,先以膠紙封嘴,然後捉着她雙手,強行浸泡在一盆熱水中,丈夫事後將女兒送院治療。

被告惡病纏身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童年歷經坎坷,希望藉着早婚脫離不幸,怎料婚姻生活並不理想,女兒出生後情況更惡劣,丈夫多次背着被告搞婚外情、毆打她、不給家用及不返家,被告雖然不煙不酒,但卻惡病纏身,她患有哮喘、癲癇及子宮頸癌,需再作化驗,被告願意承擔結果,不會砌詞掩飾,要求法庭輕判。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判案時表示,女童身上留有舊疤痕,法庭因無證據指控被告,故判刑時不作考慮,但單憑被告於案發日虐待孤立無助的稚女,認為她是嚴重違反誠信,濫用父母權力,雖然她的犯案因由值得同情,但同情與懲罰有別,被告不應將痛苦經歷發洩於女兒身上。
郭偉健續稱,明白被告於案發時精神不穩、情緒不好,但量刑應反映罪行的嚴重,故以六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身體狀況又欠佳,可能有癌細胞,輕判入獄三個月。

女童傷勢康復
據悉,法庭早前對女童頒下保護令,女童現由寄養家庭看管,手部傷勢已告痊愈,被告丈夫並無參與調查案件,昨日亦沒有到庭聽審。
案件編號:KTCC59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