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自小被教導要路不拾遺,廣州一名女侍應在現實生活中實踐拾金不昧的品德時,卻付上不菲代價,理由是她將拾到的三千八百元誤交給「失主」後,卻被真正的失主告上法庭,法官判她和餐廳東主要各賠償失主一千九百元。
去年八月,二十一歲女侍應小昭打掃餐廳時,發現一個裝有三千八百元現金及兩本存摺的信封。不假思索便舉起信封問在座客人:「誰丟了東西?」
旁邊一名男客人說是他丟的,小昭毫不猶豫便把信封還給這名男子,然後繼續打掃。
未幾,真正失主林先生在離開餐廳後,發現自己丟了錢,折返餐廳尋找,當林先生知道附有金錢的信封已經交給假失主後,便上前向仍在用餐的假失主理論。但這名假失主堅稱信封是他的,然後馬上離開餐廳,騎上自己的電單車逃之夭夭。
林先生為此心生不忿,將小昭及餐廳東主告上法庭,理由是小昭沒有核實失主身份,便隨便將拾得的財物交給第三者。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這宗案件,認為小昭拾到信封時,應核實失物和失主身份,或交由警察處理,但她隨便將拾得物件交給他人,導致林先生的財產被冒領,因而負有責任,而且她是在工作時候犯的錯,因此小昭的過錯賠償應由餐廳共同承擔,故小昭和餐廳東主要各賠償林先生一千九百元。
廣州《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