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效力」的金剛箍

「域外效力」的金剛箍

時事評論員 吳志森

九七年前,因為香港前途不明,不少港人移居美加紐澳。八九民運,海外港人激於義憤,或捐獻,或參加組織、示威遊行、聲討譴責,對所在國的政府游說,制裁向人民開槍的政權。港人入了外國國籍,身處他國,只要不觸犯當地法律,行為和言論均無甚顧忌。
董特首和葉局長都再三保證,《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港人的自由和生活方式絕對不受任何影響,不少論者都指這說法離事實甚遠。但更嚴重的是,早已移民的港人,即使他們離香港千里以外,他們的言行,都會受到二十三條的箝制。特區政府的手,將會伸到遠在美加紐澳等港人身上。
諮詢文件在論及各罪行時,有一個我們陌生的概念貫穿其中,就是「域外效力」。所謂「域外效力」,是指二十三條立法後,法律的應用,可以達到香港的管轄範圍以外的地區。以叛國罪為例,文件寫道:「某國國民或受該國連續性保護的人,如在國家以外地方作出叛國作為,他仍須接受其國家審訊。」並繼續推論:「永久性居民技術上及暫時性不在香港,不應蓋過該人在香港特區的家人及財產繼續受特區保護這個事實。此外,很多法定權利,例如該人的居留權,縱使他暫時離開香港特區,仍繼續受到保障。」結論是:「叛國罪的域外效力,應涵蓋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所作出的行為。」
將難以理解的中譯化為簡單的語言,意思是:二十三條所定義的叛國、分裂、煽動、顛覆等罪行,即使你在外國干犯,只要你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一律要受到香港的法律制裁。

海外居民也受監控
問題來了,二十三條的七宗罪,是政治罪而非刑事罪。殺人、放火等刑事罪,犯法的客觀標準沒有太大爭論性。政治罪有完全不同的定義,例如以金錢資助內地的民運組織,在西方國家做,是正義行徑,絕對合法,但在北京眼中,就是徹頭徹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且,稍為熟悉中國近代史的人都明白,今天是合法的行為,明天政策變了,會變成危害國家的罪行,反之亦言。甚麼才算危害國家,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
二十三條立法以後,這類行為在香港不宜做,因為惹麻煩的機會極大。即使你是外籍港人而且身處海外,也不能做,因為「域外效力」無遠弗屆,只要你回來香港,就可能要承擔法律後果。
叛國、顛覆、分裂等罪行,按國際慣例應與其國籍有關。退出中國國籍,已經不是中國人了,總不應被指叛逆中國吧,中國國籍法是容許中國人退出中國國籍,只要定居外國,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就可以自動退出中國國籍,入了外籍的香港人退出中國國籍也有途徑,辦理退出中國籍的手續,獲得批准就可以了。但二十三條的控罪,根據諮詢文件,是基於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而不是基於你是否中國籍,荒謬的是,原來港人一旦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要主動放棄相當困難。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一生都跟着你,任你走到天涯海角,都無法擺脫二十三條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