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人民的政府,就有害怕人民的法律。招引外敵入侵自己的國家,歷史上是很少的,幾百年才會發生一次;農民起義、貴族革命推翻政府,歷史上也是很少的,但是極權國家、政權為一家一黨所壟斷的國家,面對越來越大來自民間的自由、民主訴求,政府就天天需要「國家安全」法的保護,不是保障國家,是保護政府的權力免受人民的挑戰。
中英談判時期,北方最忌的是殖民地主義之下長大的香港人不接受中共中央,仗倚外國勢力對抗,思變為「獨立政治實體」,雖然對香港人來說,這從來都不是可以考慮的出路。
二十三條納入基本法,是六四的產物,條文針對禁止「外國政治組織」,聯結支配本地政治組織,對中央行使主權不利。但目標是防止香港成為顛覆中央當局的基地,因此防範外國政治組織,以「國家安全」理由限制香港人遊行、集會、結社,在九七前夕,已由候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出,修訂《公安》、《社團》條例加入,佈下伏線。
基本法頒佈十年,香港回歸五年,發現外國政府才不會為香港人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得罪擁有龐大市場的中國當局。但兩地的接近、人民的交流,中央政府反而感到要防範「內地組織」,與特區的團體建立「聯繫」,這二十三條本來沒有提及的,反而成了特區政府諮詢文件的一大重點!
文件第七章名為「外國政治性組織」,實質內容主要是針對內地組織,務使中央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和活動,香港特區不但不得不跟隨懲處,更進一步,在香港的人或組織,也會因與之來往而受株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