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每年的四月,香港稅務局會向僱主發出為僱員填報薪酬及長俸的報稅表格(表格BIR56A及IR56B)。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僱主必須於表格發出後的一個月內將它填妥並交回稅務局。表格IR56B通常是一式三份,員工、僱主及稅局各一份,通過這份表格56B,稅局便知道僱主在這稅務年度支付員工的薪酬。
美國也有類似56B的表格,這份表格在美國稱作W-2表格,即薪俸表,跟香港的56B大致上相似。W-2一式四份,員工、僱主、聯邦稅局及州稅局各存一份。
根據美國法例,在美國境內成立之公司(統稱「美國僱主」)必須為其美籍或持綠卡員工(統稱「美國員工」)填寫及發出薪俸表(W-2表格),呈報其員工每年之收入,以及從員工的薪金扣繳美國聯邦稅及社會福利金。就算員工是在美國境外工作,以上條例也一律適用。再者,就算員工為非美國公民或居民,只要是在美國境內工作,美國僱主也必須發出薪俸表及扣繳稅款及社會福利金。
就以上所述,那麼在美國境外成立之公司(譬如香港僱主)是否也需要為其在美國境內工作之員工發出薪俸表及扣繳稅款及社會福利金呢?很多香港僱主都會委派其員工出差美國,可是他們普遍都不知道,此舉可能令他們有責任為其員工發出W-2及扣繳美國聯邦稅及社會福利金。雖然員工若於同一課稅年度在美國境內逗留少於九十天,其報酬只相等於或少於美金三千美元,是毋須繳交任何稅款,但僱主仍要為這員工發出W-2及扣繳社會福利金。也就是說,就算該員工只逗留在美國一天,所賺取之酬勞都須繳交美國社會福利金。
以往美國稅局並沒有嚴格地向外國僱主執行以上之法例,但近期美國政府似乎開始留意外國僱主是否有為其在美國境內之員工申報W-2及扣繳稅項。香港人普遍都喜歡帶同家庭傭工到海外旅遊,以便照顧同行之子女,大家有否想過,帶同家庭傭工到美國境內,也可能被美國政府抽稅。近來有報道指美國有關部門除了要僱主證明家庭傭工在美國境內工作期間所收之報酬是相等於美國法定之最低工資外,更會要求僱主證明有為其家庭傭工在美國所得之報酬發出W-2及扣繳應繳之美國稅項及社會福利金。
可想而知,任何香港僱主委派員工在美國境內工作,都可能有責任為其員工填寫W-2及扣繳稅項及社會福利金。
雖然事實上,絕少香港僱主有為其在美國境內出差之員工發出W-2或扣除及繳交美國聯邦稅及社會福利金,但美國政府是有權向僱主徵收罰款,而最高可達二十五萬美元一年。再者,若美國稅務局最終發現,由於僱主沒有履行扣繳稅款及發出W-2之責任,以致員工沒有申報個人入息稅,美國政府是有權向僱主追索應扣繳之稅項的。因此,香港僱主如派員工往美國工作,應諮詢有關專業人士意見,清楚了解其為員工在美國工作所得之報酬的申報及扣繳責任。
葉偉文 陳蘊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