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師長教落,寫文章不可常用我字,我我我,太標榜個人主義,像寫日記,寫自傳,寫第一身「私小說」,展覽自己的肚臍。
尤其是寫報道、評論和雜文,更要避免我我我,應該用「筆者」,注重客觀的還要用眾數的「我們」。如果純屬個人感受或意見,不用「筆者」便用「本人」,甚至用「鄙人」、「小弟」、「小妹」、「區區」,或用自己的名字,例如「阿琪認為」。
我寫影評早期也慣用「筆者」,後來覺得很多餘,明明是我的觀感,為甚麼不簡簡單單地寫「我」呢?而且無論是讚是彈,都必然主觀多過客觀,代表我一個人在某個時期的某些意見罷了,不應扮甚麼代表。
還發現切勿濫用「我們」,除非多人合作,集體簽名,或獲授權代表某單位、組織、機構的意見,否則那個「們」是誰呢?特別不可濫稱「我們香港人」、「我們廣東人」、「我們中國人」、「我們地球人」,隨時引起其他人抗議。
寫「我」不是自我膨脹,寫「我們」才自大,以為可以代表其他人發言,我說的話人們必然同意。人權平等、言論自由,就是讓很多個「我」可以發言,亦可以選擇不發言。
我只是我,不能代表別人,別人也不能代表我。當然,群體會有共鳴、共識,但同中有異,必須尊重每個人的發言權和沉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