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行業,知識產權可算是最重要的財產。
盜版活動在香港一直備受關注。在美國,雖然盜版活動不如亞州一樣成行成市,但原來家庭用戶使用翻版也不是罕見。Napster為網戶提供MP3歌曲交換服務,被起訴後不得不轉型,吸引力當然也大不如前,但這類地下網站卻沒有從此消失,所提供的服務反而更加改善。一些網站(名字方面恕小弟不便透露)不但讓網戶交換歌曲,還有各式各樣的軟件,難怪身邊不少從事高科技的美國人也會使用呢!所以不要再天真地說美國沒有翻版了。
這裏的侵犯知識產權新聞,通常不是盜版那麼簡單。矽谷去年曾發生一宗頗為轟動的抄襲官司──話說一家發展晶片軟件公司Avanti被揭發八年前全靠盜取了晶片軟件業大阿哥Cadence的程式成功起家,Avanti幾位開國功臣,包括前總裁等,全都入罪。這類離職時發生的盜竊情況是各科技公司經常要提防的,所以每位離職的員工通常都要簽下不外涉條款。
最近矽谷卻發生一宗較罕見的原碼盜竊事件,當事人居然是受害公司的客戶。軟件公司為客戶提供訓練一向非常普遍,一名從內地來的工程師來到矽谷一家公司接受訓練,其間竟然透過電腦私自闖入該公司的系統,並盜走一些程式原碼到他的手提電腦,回程時在機場被拘捕了。
其實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捕的例子亦有前科。去年一名俄羅斯工程師赴美出席一個交流會時被拘捕,原因是他工作的俄羅斯公司發展了一個能解讀Adobee-Book檔案制式的軟件,令這些文字檔可以抄錄到其他電腦上,該公司因而被控告有意發展侵犯版權的軟件。
無論盜版也好,抄襲也好,同樣屬於嚴重罪行,不過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向及界線仍然備受爭論。在保護知識產權之同時,保障學術性研究的自由、善意地解構軟件的漏洞、鼓勵新發明及新技術等之間的平衡,亦是業界非常關注的。曾聽說為一個較為合理的界線,就是取決於該項行動的用途除了可以造就別人盜版之餘,有沒有其他較明顯的用途及價值,如此看來,在未有證據顯示該技術被廣泛用作盜版之前,對它是禍是好是否應該過早下判斷呢?否則,CD-RW的技術一開始就應該被全面嚴禁了。
我們拭目以待Adobee-book那場官司如何結局。
魯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