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自養走地雞和有機菜馳名的食店「華香雞」創辦人,昨日被多名兄弟入稟高等法院,指他身為亡父遺產管理人,沒按亡父意願分配土地,又將亡父在「華香雞」的股份攤薄,令兄弟利益受損。 記者:梁偉強
根據入稟狀,「華香雞」創辦人陳志強及黃婉明夫婦、他的一名兄弟陳志明(譯音)及母親王氏均為本案答辯人,原告包括陳志強兄弟陳志龍、陳志棉、陳志偉及陳志中(均為譯音)。
本案關乎一幅位於元朗錦田、已於九九年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以及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的六萬六千股股份,該公司在八七年十月成立。
根據入稟狀,該幅錦田土地的一半權益原屬陳志強的亡父陳俊超(譯音),其餘一半平分予妻子王氏、兒子志中、志強及志明,陳俊超於八八年十一月去世,沒留下遺囑;九二年陳志強成為遺產管理人,九六年十月全家達成協議,亡父的一半土地歸六名兒子。
不過,原告於去年在律師行發現一份信託契,始知父親在八五年已決定將一半土地分為四份,將其中三份留給志龍、志棉及志偉,父親本人以信託形式持有;雖然信託契會令志中及志明的權益減少,但二人仍願取消原本的家庭協議,惟獨陳志強拒絕,原告遂要求法庭裁定家庭協議無效,並聲明土地應按信託契分配。
另一方面,原告指陳志強身為「華香雞」股東兼董事,九二年至九四年間卻違反誠信,容許公司發行新股,攤薄亡父股份,令亡父股份由百分之三十銳減至百分之三點三,又暗地裏將股份轉到妻子名下,但從來沒將亡父的股份按比例分配予兄弟,遂要求陳志強夫婦將股份交出,以及交代帳目。
案件編號:HCA375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