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共屋邨居民就房屋委員會收貴租的爭拗,終尋求法律解決,多名獲法援支持的婦人代表公屋居民入稟法院,指本港的公屋租金不能超過「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百分之十,要求房委會減租及退回多收的租金,訴訟勢將影響六十萬公屋居民利益,房委會有可能需要退回數以億元計的租金;申請人昨日在家中接受訪問時坦言租金太貴,要靠典當賒借過活及支付貴租。 記者:梁偉強、梁家亮
房屋政策評議會總幹事葉肖萍表示,房委會過往沒依法而行,訴訟對申請減租的公屋居民具鼓舞作用,但她擔心房委會有可能作出改動措施或進行修例,從而毋須作出全面減低公屋租金,導致只有少部份市民得益。
捍衞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成員尹兆堅認為,事件證明基層市民生活轉差,房委會應向現實情況作出全面減租的措施。
公屋聯會主席兼房委會委員王坤則指出,房委會押後檢討租金政策,對公屋居民不公平,居民要求減租在法理上有所依據,預料對六十萬公屋居民有很大影響。
本案七十三歲的申請人何賽雲曾當酒樓點心工人,九六年退休,兩年後搬入葵涌邨,當時丈夫已去世,雖有兒子三人,但僅幼子同住,其餘的兒子,分別移居美國及內地,對何婆婆不聞不問。
何婆婆的幼子是貨車司機,月入約八千元,加上她的七百零五元生果金,按全家收入計算便沒資格申請綜援,亦不能申請租金資助,而她須承擔每月二千一百一十元的租金,所以生活慳儉,又要典當及賒借過活及支付貴租。
對於今次訴訟,何婆婆所知不多,只知託了女社工辦理,但她嫌租金實在太貴,希望減租。
法援署今年五月批出何婆婆的申請,外聘了一間律師行負責本案,並找到擅長打司法覆核官司的大律師陳文敏撰寫入稟狀,陳在入稟狀中,亦詳細講述了申請理據。
原來按九七年修訂的《房屋條例》第十六條,本港的公屋租金不能超過「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百分之十,該中位數反映普羅市民的租金與收入比例。
不過,自○○年第二季起,公屋租金均超過指標,甚至愈趨嚴重(見表),政府於去年十月為與市民共度時艱,寬免公屋租金一個月,卻拒絕在同年檢討租金,要押後至今年底,而今年一月,政府才初次承認超標。
不過,對於何婆婆要求減租及退回多收的租金,政府卻指《房屋條例》第十六條,只關乎「更改租金的釐定」,因租金一直凍結,沒有更改,故法例不適用。
陳文敏在入稟狀中,便指「更改租金的釐定」,包括加租、凍租及減租,只要租金超標,法例便適用,不然政府便可無止境凍租,令租金持續超標,造成荒謬的結果,亦違反立法原意。陳文敏強調租金的釐定,必須考慮市民的交租能力,而房委會在過去二十年,都定期檢討租金,但現在明知租金超標,卻拖延檢討,實辜負市民期望。
案件編號:HCAL17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