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多次打劫銀行的二十六歲積犯,出獄後僅三個月重蹈覆轍,手持以炮仗製的土製炸彈,接二連三打劫渣打銀行分行,昨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搶劫罪名,暫委法官指斥被告傷己傷人,累犯不改,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重判被告入獄十二年。
暫委法官杜溎鋒宣判時表示,二十六歲被告陳健森,於九七年因多項打劫銀行控罪,判監七年,於○一年七月才獲釋,但完全沒有阻嚇作用。法官指斥被告,持土製炸彈打劫銀行屬嚴重罪行,倘若炸彈被引爆,後果嚴重,會造成大傷害,影響廣泛;而被告是一名積犯,累犯不改,傷己傷人。
控方案情指,第一宗案件發生於○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地點觀塘裕民坊渣打銀行。被告走近櫃位,將寫上「打劫」字眼的紙條遞給櫃位職員,一手放入尼龍袋內,職員以為被告有手槍,遂把數千元現金交給被告,同時啟動監察攝影機及觸動警鐘,但被告成功逃脫。
另兩次行劫發生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分別為黃大仙樂富中心及彌敦道的渣打銀行。被告在打劫彌敦道渣打銀行時,戴鴨舌帽及有框眼鏡,走近櫃位,手持土製炸彈,宣稱打劫,但逃走時遭護衞員追截,被告奔向地鐵站,被巡警制服。
警方撿獲一個鮮奶樽連三十五枚炮仗及打火機,警方專家檢驗後,證明是一個密封式低量炸藥的土製炸彈,若引爆會導致一米內的人受重傷。
案件編號:HCCC19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