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產權制度的轉變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套套邏輯(tautology)。套套邏輯沒有內容。凡是我們見到還存在的,都是適者生存──這是個定義,內容談不上。但一些套套邏輯很重要,因為它提供了一個新角度看世界。落於大師之手,把不同的條件或情況放進去,可以推出解釋世事的理論。幣量理論(quantitytheoryofmoney)如是,高斯定律(Coasetheorem)也如是,適者生存(survivalofthefittest)也如是。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不可能錯,可惜這觀點一開始就誤導。起自經濟學鼻祖史密斯。他的巨著《原富》分析土地農作制度時,認為有經濟效率的制度是適者,淘汰了效率較低的制度。適者是較有效率的制度。這觀點到了達爾文手上,轉到生物那邊去,能存在的生物是比較優勝的。天才絕頂的達爾文在他的多本論著中,多次提及天然經濟(economyofnature)。史密斯認為制度以經濟效益較高者生存;達爾文認為生物以適應天然環境、天然經濟較佳者生存。那是說,史氏與達氏的觀點,凡是生存的、不被淘汰的,必定有經濟效益的優勢。
史密斯錯了,因為歷史上經濟制度的轉變可能惡化,使民不聊生。達爾文錯了,因為近代考古學家多次發現,盛極一時的生物,可以迅速地滅絕。
適者生存不可能錯,但經濟效率較低的可能是適者。這樣說是互相矛盾的。然而,在某些情況或局限條件的轉變下,好比天氣惡化,見不得光的在天暗時可能活躍起來,變為適者。我說過了,人的自私行為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參半。如果害大於利,人類早已滅亡。人類的存在是因為自私對社會的利大於害。但這只是從長遠的角度看。在一段歷史時日中,自私害大於利是可以發生的。既然可以害大於利,人類可以因為自私而毀滅自己。道更斯(R.Dawkins)的經典之作──《自私的基因》(TheSelfishGene,1976)──說自私是遺傳的,所有生物皆然。
問題是在怎樣的情況(局限條件)下自私對社會利大於害,怎樣的情況害大於利?一得一失,人類的幸福繫於一線。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依照我對柏拉圖情況(Paretocondition)的闡釋,在既有的局限條件下,社會整體的利益只會加不會減。那為什麼同樣的自私(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會給社會帶來害大於利的情況呢?這是我在經濟學上遇到的最困難的問題。
答案是重要的。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合約時提出了合約的第二定律。這是說合約安排的選擇永遠是向減低交易費用那個方向走。這也是說,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的自私行為對社會只有利,沒有害。然而,這定律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存在不變,即是說產權的局限條件不變。由此引申,不管產權局限是哪一種,只要維持不變,人的自私行為會在這權利制度的局限下減低交易或運作費用。換言之,產權制度劃定了競爭的遊戲規則,遊戲規則不變,競爭者只會在規則的約束下進步,不會退步。
問題是自私的行為可以改變遊戲規則。以社會經濟而言,這就是改變產權的局限條件了。以田徑比賽為例,改變了遊戲規則可能所有的競爭者都跑慢了,可能一些跑慢了一些跑快了,但平均的速度是慢了的。要改變規則的人是為了增加自己取勝機會,如果規則改變後自己跑得比以前快更好,但他不會考慮整體的速度效果。
私有產權在中國有好幾千年的歷史了。商代的甲骨文有些是合約,其中有價。這是私產存在的鐵證。是的,以農業最重要的土地資產而言,合約的存在證明私產早就出現,用不着跟歷史專家辯論的。合約不一定需要文字,口頭之言或指手劃腳的認同也算是合約,但我認為文字的發明很可能是因為合約的需要而起的。我自己考古所得,中國的文字起源早於眾人皆說的商代起碼一千年。
我不懷疑古時弱肉強食,沒有法治,產權的維護不是陶淵明所說的桃花源內的境況。以武力維護產權某程度今天還是。古時的強人皇帝也要維護人民的產權才拿得飯吃的。皇帝不是土匪,他手下的猛將士卒要吃飯,而一粥一飯來處不易,他們是要替老百姓服務賺回來的。維護產權是這服務的重點。不要相信那些不知所謂的歷史或小說。
轉看今天的世界,維護人民的權利也是任何政府首要的任務,雖然在共產政制中,這維護不是從產權入手。另一方面,維護私產的費用不菲。然而,數千年來,私產或近於私產的制度安排驅之不去。那是為什麼?
答案是只要私產保障得宜(不是說很完善),這制度的運作有四項經濟效益,遠超任何其他制度。其一是資產的使用個人自己負責,自負盈虧,鼓勵了自力更生的意欲。其二是私產的轉讓容許資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其三是在無可避免的競爭使用資源下,私產的租值消散最小。其四是基於私產的市場,市價傳達的訊息雖然不一定準確,但比起其他制度還是遠為可靠的。
私產的困難有二。一、你的私產他人欲得,而且可以不擇手段;二、改變了私產制度,遊戲規則不同,在私產市場競爭的敗軍之將可以反敗為勝。撇開無法無天的掠奪不談,我們可從二十世紀的經驗中體會到侵佔私產與改變遊戲規則的方法。
(一)選取治理方法是間接地改變了遊戲規則,而這規則的轉變可以侵佔產權。我在上章提到的民主投票就有侵佔產權的效果,而投票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種,使私產的擁有者防不勝防。是的,先進如美國,一塊私產土地的發展雖然有明文規例,但信之者是傻瓜。申請通過按規例建築時,有環保、有海旁管理、有壓力團體、有幾個委員會要投票通過。分明是按正規例,有反對之聲就可以阻你三幾年,你的律師費用可能高於地價。
這是說,以維護私產與個人權益而知名於世的美國憲法,在有不協調的治理方法下事與願違。不協調的治理其實是改變了產權的性質,遊戲規則也跟着變。
(二)無知或訊息不足給予特權分子可乘之機,為一小撮人的私利而損害整個經濟。香港一九四八年推出的戰前樓宇租金管制,維持了三十多年,嚴重地損害了住宅樓宇的供應。當時港督與幾個行政局委員考慮要管,拿着紐約的租管參考一下,開了幾次會議就拍板定案。委員中一半以上是律師,可能無意,但後來這租管使律師行業生意滔滔。說明是暫時性的,只管一年,又一年,後來索性不說暫時了。租管是明顯地侵犯私產權利,競爭的遊戲規則有大變。但無知有時對經濟有好處。香港戰後是考慮過推行外匯管制的。但前財政司郭伯偉告訴我,因為不懂得怎樣管,結果不管。
(三)執政者可以瞞騙,大手瞞騙,間接地侵犯了私產權益。最明顯的例子是國民黨在大陸時以貨幣政策瞞騙,推出關金、銀圓券、金圓券等,大印鈔票,面額以億元算,到最後市民棄用國幣,通脹率曾經一日越千倍。通脹是間接抽稅。抽稅越位也是侵犯產權,而搞通脹是比較含蓄的手法。
好些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也有瞞騙的成分。土地供應,建築法例等,前言不對後語的更改可使政府收入增加,而暗中預知政策的官員有巨利可圖。
(四)為禍最大應該是政府濫用權力。國民黨當年的恐怖故事今天記憶猶新。私產被削弱到某一點,上自貪官,下至警察,無不胡作非為。財富分配兩極分化得厲害。到了那一點,要更改遊戲規則的可不是政府官員,或大富強人,而是民不聊生的普羅大眾。毛澤東當年搞革命是不難理解的,但殺地主卻是殺錯了人。應該殺的是貪官及其作威作福的手下,及那些因為關係而獲巨富的。
私有產權保障得好,政府不朝令夕改,不私相授受,一個私有產權的制度是不會弄成財富兩極分化的。幸運的人成巨富可能,但整體的兩極分化的或然率近於零。回顧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的件工合約,如果所有生產合約都是件工的話,社會會有財富不均,但不可能兩極分化。轉換了生產合約形式,因為有天災人禍,際遇不同,財富不均的程度會增加,但整體兩極分化怎樣也談不上。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兩極分化是是政府與特權分子做出來的。原則上,整體的財富兩極化與私產制度是有衝突的。這衝突的繼續存在,私產制度不保。但若私產制度管治得好,很小部分的大富的人不僅存在,而且會被窮人視作英雄。
結論如下。無論是哪種產權制度,一旦安定下來,人的自私行為會選擇交易費用較低的安排來生產。然而,產權制度的轉變是另一回事。這後者轉變也是因為自私而起,轉變後的交易費用可能不減反加。是的,人的自私可以滅絕人類。考慮到所有局限條件,滅絕也是柏拉圖至善點(Paretooptimality)。
(《經濟解釋》之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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