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不保障小業主 - 王岸然

法例不保障小業主 - 王岸然

同是資產階級,法例保障的只是大資產階級,反而小產者是受法例的壓迫,目的是保障無產階級,因為無產階級會發惡,影響社會安寧。
很難想像政府會立法,禁止地產富豪在買地與賣樓之間謀取暴利,若會,香港就不會以這樣細小的地方,產生出這樣多世界級的富豪,而這些富豪又可以反轉過來,成為統治香港的太上皇!但香港一直有法例,保障小住客的利益,令到業主不能加租超過一個百分比,這些法例只是在早幾年才取消,而現時的法例,禁止業主加租超過市場的水平,以保障住客的租住權。

這些對小業主不公平的法例,源於英國的法例,也由於戰後樓價長年飛升,公屋供應又不足,若自由加租,很多人就失去居所要住在街上,做成社會問題,所以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只保護大業主卻是犧牲小業主的利益,物業只可以用來炒,不可以用來收租作投資。
由業主組成的業主會,公開呼籲會員及市民不要買樓,除非政府修改法例,時間上這呼籲是高明的,但只會影響買樓收租投資的人,對自住者,收樓是否困難不是考慮因素。筆者無意在這篇文章討論租客與業主誰更應保護的問題。將心比己,筆者也很怕租樓予人,收租與收回皆十分困難,所以在現有法例框架之下,是不會考慮多置第二個物業作收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