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已就《基本法》二十三條如何立法提出諮詢文件,由於有關立法影響深遠,本版特就此設立一讀者討論專區,歡迎讀者就文件提出意見。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政府建議在叛國罪內加入「隱匿叛國」條文,若市民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但又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當局舉報,即屬犯法!何謂「合理時間」?市民是旋即舉報?還是七十二小時內舉報?政府又如何證明我知情?所謂「隱匿叛國」條文形同虛設,政府未免多此一舉!
另一方面,文件又將政府打擊涉及二十三條罪行的司法權延伸海外,連港人在外地行為也受到嚴格限制!言下之意,是否要港人在外地的一舉一動或一言一語也要時刻向香港特區政府滙報?筆者建議董伯,最正本清源的做法,就是叫每個香港人不要任意離境,即使要走到外地旅遊,也不得隨意說上有關政府的片言隻字!
董伯表示有關諮詢文件經過長時間反覆研究,並廣泛收集社會各方面意見後才作出今次立法決定!現今香港的經濟問題一直未有顯著改善,原來董伯將每天寶貴的時間花在這條惡法上!究竟如何廣泛收集社會各方面意見呢?如果董伯的話屬實,何以今天社會上下有這麼大迴響呢?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記者會中被追問應如何界定顛覆、叛國及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的灰色地帶時,她始終無法逐一回應,只說假設性問題,很難答!以後,港人一旦被特區政府入罪控訴時,是否又可像葉太那樣回答:假設性問題,很難答?若香港某組織是從屬於一個內地受禁制團體亦列非法,此舉很容易令港人墮入違法陷阱!因為內地新聞透明度不高,在芸芸內地組織之中,港人又怎會知道哪個才算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呢?
政府一方面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符合基本法,人權法及適用於香港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是寬鬆和合理云云!但另一方面,卻又建議進一步擴大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調查有關罪行時,警方可隨時搜查私人地方而事前毋須向法庭申請簽發搜查令,這還算是寬鬆和合理嗎?說到維護港人的基本人權,更屬假大空的做法,警權日益擴大,此消彼長下,港人的人權最終難免被進一步削弱!
在二十三條下,最受影響的莫過於新聞工作者!他們往後日子如何平衡政府和公眾利益呢?葉劉淑儀表示有關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條文,主要是針對可能對國家安全及中央和特區關係構成損害的行為?究竟甚麼行為才構成損害?政府卻未有進一步闡釋和交代!新聞採訪及報道出現選擇性,乃指日可待的事!
古永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