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政府為何對再諮詢怕得要命? - 盧峯

蘋論:政府為何對再諮詢怕得要命? - 盧峯

真的不明白為甚麼特區政府堅持不肯把《基本法》二十三條寫成法例後,才以白紙草案形式公開諮詢市民,難道特區政府真的認為一般市民根本不需要了解條例的內容,不需要了解條例的具體規限、不需要就條文表達意見嗎?這可真是荒謬而又不合理的安排!

法律概念不易明
毫無疑問,很多法律概念都是相當艱深、複雜及難懂的,而涉及國家安全之類的法律概念更是比一般法律概念更難懂。要知道國家安全本身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她隨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治氣候,以至不同的政治領導人而有不同的詮釋,例如專制集權國家每每把領導人的健康狀況以至愛滋病蔓延的情況視為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而民主國家則不會有這樣的看法。像這樣含義多變的概念的確是不好懂的。
但是不好懂並不意味不需讓公眾了解這樣的概念,更不意味該把公眾拒諸於諮詢的大門外,只讓少數專家學者包辦立法工作。相反,特區政府該盡量透過不同的渠道、方式、機會向公眾講清楚有關法律的含義;該不惜花更長的時間讓公眾了解法例對他們的影響、對他們的規限。只有這樣才能令公眾不會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法例手足無措、才能減少公眾的疑慮、才能避免公眾日後誤墮法網。特區政府在處理一些複雜但影響較輕微的法例如保護私隱方面的立法也一再諮詢、一再研究,然後才提出立法文件;怎麼現在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這樣的重大的法律改動,卻想草草了事,甚至連提出白紙草案再就法律條文諮詢也不肯呢?難道特區政府想乘公眾不了解複雜的法律概念而偷偷剝奪他們的基本自由及權利嗎?

官員保證難釋疑
連日來保安局的官員,包括局長葉劉淑儀女士一再利用不同的例子、處境來顯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不會危害市民目前享有的人權。可是官員的解釋只是一種解釋,它對檢控當局及法院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官員的保證根本不能減少公眾的疑慮;更何況國家安全是個經常轉變內容的政治概念,當政治氣候改變時,有關國家安全法的概念及執行情況都會改變,到時候官員推翻現時的說法並不是甚麼奇怪的事。像這樣的口頭保證、保障又有甚麼用呢?
我們認為,較佳的保障是讓公眾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法例內容有最多的了解、在立法過程中有最充份的參與。而要做到這一點,特區政府不僅該延長公眾諮詢期,讓公眾就法律的概念多作討論;並該在草擬法例後以白紙草案方式先徵詢公眾意見,讓公眾有機會就實質的法律條文表達意見。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眾更清楚了解新訂立的法例對他們有何影響、才能令公眾有機會把他們的憂慮及不安及時在立法過程中提出來,從而減少「惡法」的損害。
(圖)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法例內容解釋仍不夠清楚,不能減少公眾的憂慮。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