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警告傳媒<br>披露未授權資料造成損害監五年

葉劉淑儀警告傳媒
披露未授權資料造成損害監五年

【本報訊】特區政府借《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為名,正着手對傳媒發布消息加強限制,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警告傳媒,要小心處理一些「未經授權」發放的資料,因為根據保安局的建議,日後傳媒若披露任何人士「未經授權」非法取得的資料,造成「損害性結果」,有關人士及傳媒記者全部都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五年。傳媒組織及學者均猛烈批評港府的做法,是限制新聞自由和罔顧公眾利益! 記者:陳廣慧

保安局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中,建議就禁止竊取國家機密增加新的罪行,即任何人將未經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作損害性披露屬違法(見表)。

現行條例不犯法
葉劉淑儀昨晨出席電台節目時,指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規定,公職人員非法把一些政府機密資料披露即屬違法,但若有人偷去她的文件,閱後再發放消息,該人士卻沒有犯法,反映條例出現漏洞,因而需要填補這方面不足。
她認為,傳媒在報道時應以常理判斷獲得的資料是否未經授權取得,她並舉例說:「如果保安局嘅人講畀你聽,你好清楚佢喺執行任務時知道資料;但係如果一個裝修工人,或者送飯畀我嘅工人睇到我枱面嘅機密文件,然後講你知,你都幾容易知佢係非法獲取(資料)。」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黃慶康更建議,傳媒未來取得資料後,先取得政府當局授權才作報道。
對於政府將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資料列為受保護資料,節目主持人質疑若有一日中央希望特首董建華提早退休的消息被傳媒披露,是否會構成犯罪?葉太表示,要看報道是否具損害性,但傳媒在報道時應該負起「道義責任」,平衡市民知情權和公眾利益。
她說:「如果政府要提出檢控,一定有番咁上下程度損害,但𠵱家每日有好多報道都言之鑿鑿,有啲損害官員個人形象,損害聯繫滙率,我哋都係一笑置之。」

政府可為所欲為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直斥政府的建議忽略了公眾利益:「簡單嚟講,政府係想所有人都唔好畀料新聞界,除咗官方授權之外;咁只係為政府利益同行政方便,完全談不上係為公眾利益。」她又質疑政府將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處罰層面,由過去的公職人員擴展至全港市民,影響表達自由,她要求政府必須加入保障公眾利益的條文。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也指政府迴避了最重要的公眾利益問題,而要求傳媒在收到資料後再尋求政府授權,簡直是「假天真」的想法。他直言:「𠵱家根本冇辦法平衡國家一面之詞!」

竊取國家機密罪定義
--凡將未經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作出未經授權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
--針對諜報活動,受保護資料定義為:
(一)可能會對敵人有用的資料;
(二)為損害中國或特區安全或利益而取得或披露的資料。
--針對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包括:
(一)保安及情報資料;
(二)防務資料;
(三)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
(四)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資料;*
(五)有關犯罪和刑事調查的資料。
*為保安局建議新增加入現行法例的內容
資料來源:保安局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