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擴闊國家安全定義

港府擬擴闊國家安全定義

【本報訊】雖然政府一再聲言《基本法》二十三條會寬鬆立法,但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透露,過去五年政府未曾引用「國家安全」提出檢控,皆因現時法例有關定義太狹窄,她更毫不諱言,會考慮參考國內法律概念擴闊有關國家安全定義。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昨在立法會上質疑,香港與內地對所謂「國家安全」的定義各有差異,香港法院日後應引用哪一套定義去審理案件。葉劉淑儀表示,根據現行的《社團條例》,國家安全即領土完整和獨立自主,定義很狹窄,一般擾亂公安、影響公眾安全均不符合,她透露,本港將來可能將有關定義擴闊至「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安全」。

憂滲入人治色彩
對於葉太早前說過去內地從沒有組織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取締,民主黨議員張文光反駁稱,內地過去定性的是「反革命組織」,「好多人死於反革命」。他又即場朗讀一份內地文件指出,北京至九九年底發現五十個非法民間組織危害國家利益、破壞社會穩定,他說:「市民驚香港法治制度,滲入中國社會主義嘅人治色彩!」
但葉太即為北京辯護,指國家法制愈來愈好,港人應給予信心和機會:「係咪特區話你係人治、法制落後、野蠻,咁就考慮都唔考慮(國家安全)?」
另外,民主黨主席李柱銘指出,根據《基本法》十九條,香港法院對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法院處理時須取得特首根據中央指示發出的證明文件,他擔心香港法院日後處理國家安全問題根本沒有「話事權」,不可能推翻中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