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英時代,政府進行法例諮詢,一般先發出諮詢文件收集意見,文件用白色紙張印製,俗稱「白紙草案」(whitebill);討論及修訂後,政府再正式草擬條例草案,因草案以藍色紙印行,故稱「藍紙草案」(bluebill)。「藍紙草案」由行政局通過後刊憲,再交立法局審議,除非經立法局修訂,否則內容不會改變。 過去許多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及複雜法律技術草案,例如九二年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草案》,以及最近的《證監條例草案》,均經過「白紙」及「藍紙」兩個階段,以顯示慎重和嚴謹。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