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五年,不時有人發出提醒,說《基本法》二十三條是港人頭上的一把刀。起初見政府一直按兵不動,大家也處之泰然,最近,政府就這事開始活動,放出「以言入罪」的風聲,民情開始來了彈跳。
毛孟靜
但,香港號稱是國際都會,或起碼是官方宣傳口號中,自以為謙虛一點的「亞洲國際都會」,董建華及其心腹常常自詡的,是香港的新聞自由,以及言論自由非常充沛,傲視亞洲同儕。相信特區政府不會也不敢霎時自打嘴巴,展覽人格分裂,於是有理由懷疑,言論入罪云,只是聲東擊西的藉口。
先是聲東,讓大眾專攻以言入罪這一筆,卻原來也不真很有這麼一回事,待民心平靜下來,立法即有備無患,擊西的目標,首選法輪功。
法輪功在香港(竟然)繼續合法活動,肯定是北京的一大根心頭刺。雖然香港也有現存法例,不准外頭的法輪功中人入境,及告他們在香港示威乃係阻街等罪名,但有關法例小眉小眼,不夠磅礡,而二十三條中「一站式」不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也不許在此有何政治聯繫,有助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
李柱銘說,官方放風的一句「持續發表分裂或攻擊中央的言論可構成煽動」,如果真的實施,最受影響的會是傳媒、支聯會及法輪功等團體。這個排名,也許應該掉轉,法輪功首當其衝,支聯會次之,媒介更後。
對中央以至許多香港人來說,支聯會已不過是個「季節性」組織,每年六四亮一亮相,不然春去秋來,也不成氣候。而香港媒介,儘管彷彿巴啦啦吵得很,但它們罵地鐵、罵天文台、罵哪個中南海領導層眼中的特區芝麻官,也不礙事。北大人可能言若有憾,心實喜之。
同樣言若有憾,心實喜之的,是一間又一間的報館。除了「一小撮」報刊,文字媒介本來就避忌得罪中央,本來就已落力在這方面自我審查,卻又一直忐忑,怕讓讀者看出端倪,最好就是見二十三條落實立法,以後有大條道理知法守法,不必再為自己不報這個不評那個的編輯手法遮遮掩掩。
這樣說來,政府大費周章籌辦二十三條立法,清晰目標只得法輪功,值得嗎?
當權者的答案,當然是值得的。首先,《基本法》說明特區政府就二十三條「應自行立法」,為了不嚇怕香港人及不讓虎視眈眈的外國人找碴子,已拖了足足五年,真是成何體統。而繼續有這許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中人振振有詞說不必立法,即是公然違反《基本法》,簡直成何體統。
回歸以來,香港一般的意識形態尚見乖巧,民間也不見真有反上作亂之事,但政治上永不說永不,先立法,一法在手,以備不時之需。
也即是說,北京不信任香港人。但香港人又何嘗對中央政權有許多的信心。這份互不信任,造就香港未來的依法而治(rulebylaw),可以拋開法治精神(ruleoflaw)。即使立法抄進了美國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文,怕仍信不過本地律政會襲用美國精神,還得看法庭判決。
不時有愛國者狀似指正道,英殖時代,尤其是六七暴亂期間,也有以言入罪,諸多惡法,香港人反而甘受洋人統治!首先,六七年遍地菠蘿,民心但求有嚴刑峻法把滋事者繩之於法,那一幕左派也不光采,不提也罷。及後看的,是英國總是個民主國家,不容殖民官在殖民地極權胡來。今日的香港,卻掉過頭來,得到了高度自治的承諾,但回看北京,卻繼續是一黨專政,這就是香港人怕的中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