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局長一直盡力解說,說立法是會寬鬆處理,叫大家不用擔心。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問題,問題是大家根本不信所謂寬鬆立法就是沒有問題。
當法例存在,政府就有行動的理據,而政府的行動本身,對言論自由已經構成打壓的效果,這是彰彰甚明的,若沒有目的,又何必花精力去研究或提議甚麼?
若說《基本法》已有規定,立法是遲早的問題,那《基本法》早在九○年已經立了,前港英政府曾經與中方商議,希望代為立法,自然被拒。
回歸之後已經五年,再拖下去又有甚麼問題?《基本法》固然有五十年的年限,《基本法》亦不是不可以更改,假設香港的民主在二○○七年以後有進程,《基本法》亦會加以修改作出配合,那將二十三條劃去,又有甚麼問題?
二十三條的出現,歷史上是因為六四,因為香港出現過百萬人上街,這又焉會不是專政者心中的一根刺?又焉會不是董伯心中的隱憂?如果香港有百萬人上街示威要求他下台,又如何自處?
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在她的專欄提及,她多次向葉太及梁愛詩提議,將立法的工作交由極為專業及令人有信心的法律改革委員會處理,但被拒絕,這就說明港府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背後,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說愛國就不用怕,說只有報奸及文奸才怕《基本法》二十三條的人,是出賣香港的言論自由與同業利益,是言論自由的千古罪人!
在葉局長主持的記者招待會上,記者問了很多假設性的問題,葉太一一回答,算是得體,但其實全無意義,因為葉太不是法官,她甚而不是讀法律的人,她說無事,是個人見解,法律上不構成任何權威。
法律的條文,筆者要多一些時間細閱,但竊取國家機密,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禁制組織,收窄煽動的定義,這些對曾經閱讀中國刑法的人如筆者,並不是新鮮的事,自然亦深知在國內這些罪行代表甚麼一回事。
葉太說國內從未因危害國家安全而禁制任何組織,這是因為根本不會有這些組織,用宗教法律打擊法輪功,效果一樣,而當香港立法之後,國內宣布法輪功為被取締的組織,則香港政府必須「依法」同步取締,這不是很清楚的嗎?現時不犯法的組織,到時就變成犯法,這還不是問題嗎?
國內的法律,犯罪一樣是有主觀與客觀的構成因素,法律條文是完美的,絕不比普通法的差,犯罪的客觀必須要有有關的後果出現,例如真的犯害了政權的穩定,才算犯法,但事實呢,港人劉山青只是私下說話,也算犯罪。
算了吧,筆者不會因為害怕別人說我煽動,就修正自己的態度。從前寫文章會小心字眼,躲開法律的可能問題。邪惡勢力的出現,倒是對筆者的一點啟發,小心不一定安全,不一定會避開危險,避開是非。以後應該放一點,大家一齊從速煽動人民力量推倒董建華的無能與不義政權吧!若能成功,犯法又如何!
王岸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