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天終於公布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為有關的立法工作揭開序幕。
對於特區政府在沒有實際需要、沒有迫切需求的情況下堅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我們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因為這樣的法例即使寫的再寬鬆、即使寫的再周延,也難免把更多的權力放在政府及執法當局的手中,也難免為公民製造更多不必要的禁區及限制;更何況政府的建議根本不能算寬鬆、根本是在設下種種的限制及陷阱。訂立這樣的法例對公眾、對整體社會有甚麼好處呢?
就以建議新引入的顛覆及分裂國家罪行為例,兩者都有不少模糊不清之處,例如要求北京政府結束一黨專政、引入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算不算想廢除中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以致被視為顛覆呢?又或是怎樣的行為算是使用嚴重非法手段呢?罷工、罷市、罷課之類算不算呢?發出大量電子郵件到內地又算不算呢?這些都沒有清楚界定?
此外,政府建議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更肯定會收緊傳媒報道及言論的空間,從而收窄了公眾的言論空間。
要知道兩岸關係時好時壞,台灣政府及一些政黨對兩岸關係及統一問題的看法跟北京政府分歧又極大;一旦兩岸關係轉趨緊張,報道台灣領導人意見或發表支持台灣政府立場的言論就可能會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的罪行,被追究刑責。而即使最終未能入罪,也足以形成一種恫嚇,令本地傳媒對兩岸關係問題或台灣前途問題望而卻步,這不是等同收窄了傳媒及公眾的言論空間嗎?
更可怕的是,政府的建議讓北京政府有變相禁制本地合法團體的權力。
根據有關建議,當北京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某個組織時,特區政府將會在受北京知會後取締這個組織在香港的分支機構或相關組織。
也就是說,假若北京政府宣布不是以「邪教」而是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內地的法輪功組織,香港的法輪功組織將同樣被取締,組織的負責人更會被視為犯罪者。
這樣的規定不是變相讓北京的權力直接引入香港、讓北京有權隨時取締它不喜歡、不接受的團體嗎?像這樣的安排怎能說是寬鬆、怎能說對市民的自由沒有損害呢?
(圖)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公布《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