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除立法建議本身引起關注,文件又建議擴大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調查有關罪行時,警方可在未有法庭簽發的搜查令時,緊急進入私人處所搜查和取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擔心,日後當局可以同樣理由,要求增加竊聽等權力,令人憂慮。
諮詢文件表示,基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性質特別,若警方沒有這等緊急權力,可能導致關鍵證據被銷毀,構成調查的一大弱點,因此建議警方調查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時,可享有新增的三項權力,分別是緊急進入、檢查和檢取的權力;緊急財務調查的權力,即可要求銀行等機構披露與調查有關的資料;以及可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權力。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日否認建議會造成警權過大,強調這些都是在非常時期才會運用的權力,而且須經警司級人員批核,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若不即時行動,可能會失去證據,嚴重損害調查的情況下才行使。警方發言人接受查詢時,則以現時為諮詢期為理由,不願置評。
不過,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當局現時要求擴大調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罪行的權力,下一步可能要求增加預防有關罪行的權力。他說:「我擔憂當局甚至會再成立類似以往政治部的單位,加大竊聽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