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從來自稱對公安條例是會寬鬆執行,只要不會對社會造成混亂與不安,就不會追究。事實上,由港英時代開始,公安條例的而且確是被寬鬆執行。
現時的情況呢?你可以說最大件事只不過關了長毛入獄兩星期,這是他的角色,大家心安理得。無恥的文人還可以冷言冷語,說這只是一小撮搞亂香港的人。
坐牢已經不是容易承受的壓力,幾個學生的示威,筆者一時也說不出是甚麼事,記不起來了。要告,已經混帳,為何要在今年五月在清晨五時上門拉人!這不是製造白色恐怖,還是甚麼!
掃把頭說二十三條的立法,十分寬鬆,你信嗎?真的是只有報奸、文奸及漢奸,才怕基本法二十三條下立的煽動、覆行為嗎?
筆者是讀法律的,法例寫得所謂含糊與寬鬆,一樣無法保護小市民及言論自由,因為除非你請得起金牌大狀,你被控告之時能否脫罪是全無把握的。只要有法例在,執法的人就有行動的理由與依據,那你就要問問是否經得起人民警察晨早五時上門敲門,或到你工作的地方要求你「協助調查」的壓力了。
筆者不大相信為二十三條立法是中央的意思,這大有可能是董建華希望減少各類對他作負面批評的壓力的主意,更是防範未來五年有人民力量的出現,要他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