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披露資料囚五年

私自披露資料囚五年

【本報訊】竊取國家機密是《基本法》二十三條開列的七宗罪之一,港府諮詢文件建議,在現時的《官方機密條例》內,將「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增列入受保護範圍,更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凡在未經授權下,直接或間接取得有關資料,並「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五年。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內,並沒有國家機密一詞,但有關受保護及防止非法披露的資料則有四大類,包括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及刑事調查資料等。諮詢文件認為,在回歸之後,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已不應列入國際關係範疇,故建議新增一項受保護類別。

葉太:不影響採訪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在記者會上強調,有關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條文,主要是針對可能對國家安全及中央和特區關係構成損害的行為,不會影響傳媒的新聞採訪及報道。
不過,法律界及傳媒學者均對有關新規定感到憂慮,浸會大學新聞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新法例會令傳媒無法去平衡政府利益和公眾利益,他說:「即使傳媒得到嘅資料覺得有關公眾利益,但法例都唔會畀你有合理嘅抗辯。」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也認為,如果傳媒的報道對象被指為煽動者,會令傳媒報道容易跌入違法陷阱;香港記者協會和支聯會則擔心,有關顛覆國家等罪行立法後,會令傳媒報道時多了顧慮,容易自我審查,影響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