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中央政府強大壓力下,特區政府不顧本港法律界和人權組織的反對聲音,昨日堅持推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對多項涉及國家安全罪行採取嚴苛的法律條款,其中包括加入所謂「隱匿叛國」罪名,將市民對叛國行為知情不報定為刑事罪行,以及將「企圖協助、教唆、慫使」他人從事叛國及顛覆的初步行為,都列入叛國及顛覆罪,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
記者:莫劍弦、陳沛敏、何文雯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猛烈抨擊政府對二十三條立法建議是嚴苛而非寬鬆,特別是將知情不報列為罪行,根本是要市民互相監視身邊人士,將會令社會產生極大恐慌。
行政會議昨日通過保安局提交的有關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並宣布隨即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期,保安局將於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正式立法建議。
保安局的諮詢文件一次過為《基本法》二十三條中,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見表一),提出立法及修改法例建議,當中「分裂國家」和「顛覆」罪是現行法例中所沒有的,保安局建議將以武力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國家根本制度視為顛覆罪,分裂國家則界定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部份主權分離。
雖然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記者會中強調,政府在提出有關法例修訂時,已經參考兩份國際人權公約,但當中不少條款令市民極易中招。以叛國罪為例,政府建議加入「隱匿叛國」條文,換言之,若市民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且並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當局舉報,即屬犯法,最高刑罰可監禁七年。
至於特區首次進行立法的顛覆罪條文,除界定要用武力去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也加入了「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當中除了包括對個人財產、生命損害外,連對公眾人士健康做成危害、干擾電子系統、以及擾亂基要服務也被視為「嚴重非法手段」有立法會議員就直指有關建議明顯針對早前法輪功在國內插播有線電視而作出。
此外,文件又將政府打擊涉及二十三條罪行的司法權伸延到海外,連港人在外地行為也受到嚴格限制。文件指出由於通訊科技日益方便,所以任何和特區政府有充份關連的涉及二十三條罪行,例如有關行為是由特區永久居民在海外所做,一樣會視為犯法,特區法院將會有境外司法管轄權。
政府也建議在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等罪行加入條文,將涉嫌企圖協助、教唆他人觸犯有關罪行定為刑事條文,甚至觸犯一些初步及預備罪行,也等如犯了相關法例。另外,諮詢文件建議將《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追溯期最多三年、煽動罪要在六個月內提出檢控,變成沒有追溯時限。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質疑這可能導致「秋後算帳」。
特首董建華於行會結束後表示,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經過長時期反覆研究,廣泛收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後所作出的決定,他認為建議符合基本法、人權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是寬鬆和合理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則希望公眾對諮詢文件進行理性討論。
葉劉淑儀在記者會中則強調,世界各國也有相關立法,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並不會受到影響;在記者會上,不少記者也爭相追問葉劉淑儀在界定顛覆、叛國、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的灰色地帶可以如何界定,但她始終無法一一全部澄清(見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