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供積金可被控

僱主不供積金可被控

問:阮女士去年六月至今年二月在一家酒樓當雜工,僱主一直沒有為她加入強積金計劃,她亦沒有舉報其僱主。今年二月初,她被僱主解僱,現在決定向積金局舉報,但擔心距離事發時間已久,未必可以控告僱主違例。
答:積金局在接獲舉報後,會積極調查跟進每一宗個案。若查明屬實,積金局會因應個案的需要作出勸喻、警告,或將個別個案交予律政司作出檢控。一般而言,按裁判官條例,檢控須在違規後六個月內提出。

僱員應盡快舉報
不過,強積金條例在今年七月修例,將檢控期限更改為由積金局發現或獲悉罪行後起計六個月。今次修例有助進一步加強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
由於有關檢控屬於刑事性質,有嚴格的舉證要求,僱員在懷疑強積金權益被剝削時,必須盡快向積金局舉報,這樣做有助搜集證據。
讀者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查詢。

與全港僱主及僱員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推行逾年,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有疑問,故積金局與本報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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