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最快今日出台。文件公布前夕,政府多方放風新安排「是寬不是緊」;甚至官場傳出一個講法:「新法例實施之後,現在可以做的將來都可以做,新法例規定不能做的其實現在都不可以做。」
諮詢文件尚未公布,實際內容仍走着瞧,但單單一句「比現在寬鬆」,已經可以在邏輯上引起好多討論。
第一個想問的邏輯問題,既然「現在可以做的將來都可以做,將來不能做的其實現在都不可以做」,為甚麼要修改法例或者另立法例?
第二個問題是,誰說比現在寬鬆就是寬鬆?比現在寬鬆,可能只是凸顯了現在的太不合理。由太不合理改為不合理,沒有人會形容這是一種進步吧?時代進步,為甚麼不把太不合理和不合理的統統都刪除?
毫無疑問,二十三條立法一定是「寬鬆」的——當我們與內地法例相比。翻看內地《刑法》,共有十二種罪行被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
(一)背叛國家
(二)分裂國家
(三)煽動分裂國家
(四)武裝叛亂、暴亂
(五)顛覆國家政權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七)投敵叛變
(八)叛逃
(九)間諜
(十)資敵
(十一)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活動
(十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根據二十三條,香港要立法禁止的「僅」七種罪行,比內地「寬鬆」。但這種「寬鬆」,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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