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沒有實際需要,更沒有任何迫切性的情況下,特區政府為了向北京中央政府示好及交代,將會在短期內開展《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有關文件並將於短期內提交行政會議審議,然後正式公布。
我們對於特區政府的做法感到很失望,因為開展《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除了可以「交差」外,對改善北京政府跟香港市民的關係毫無幫助,並將令香港市民的各項基本自由及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帶來清楚而實質的威脅。我們始終認為,在香港跟內地關係日益密切、日益唇齒相依的情況下,根本沒有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而特區政府該做的是說服中央政府同意不需為二十三條的各項「罪行」立法。
事實上,特區政府為顛覆、分裂國家、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罪行」立法,只會反映出中央政府在香港回歸五年後、在香港人迅速增加對中國的認同後,依然對香港市民抱有很大的戒心,依然把香港視為顛覆中央的基地,依然要以內地嚴苛的法律概念箝制市民的權利及自由;這怎不讓港人失望,怎會對改善北京中央政府跟香港市民的關係有好處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二十三條內的「罪行」,如煽動叛亂、顛覆等都是源自內地嚴苛法律體系的觀念,跟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格格不入,甚至很容易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例如「故意」而「重複」發放一些「可以引起公眾騷亂傾向」的言論便可能被視為觸犯煽動叛亂罪。可是怎樣才是故意、怎樣才是無意,是相當含糊的概念,因重複發表某種意見而入罪也是聞所未聞的概念;至於所謂引起騷亂傾向就更是非常主觀,難有標準的概念,可以任由當權者解釋及演繹。
特區政府把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把這些容易被當權者濫用、扭曲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的法制內,怎能不削弱法制對個人的保護,怎能不損害法制對市民權利及自由的保障呢?
前幾天,北京官方消息人士向本地傳媒表示,現時是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最好時機,其中一個原因是經濟不景,市民對政治爭議缺乏興趣,於是有爭議性的法律或政策便較容易通過。這是最惡劣的一種施政傾向、是一種趁火打劫的做法。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極權主義政權如法西斯及納粹能成功推出大量壓制人權、壓制公民自由的措施,靠的也是經濟衰退、人民生活困苦的時機。現在北京政府及特區政府借用法西斯政權的智慧,想利用香港的經濟困境而盡快為二十三條立法,這樣的法例除了將損害市民的權利及自由外,又能是甚麼好貨色呢?
(圖)昨日有民間團體發起反惡法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