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眾與特區政府就人權和自由的一場硬仗正式展開。據悉,保安局最快明日會向行政會議建議,任何人「故意」而「重複」地發表一些「可以引起公眾暴動騷亂」的言論,將會違反新引入的「煽動叛亂罪」,要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即使暴動騷亂並未真正發生,市民仍可能因為發表了一些被界定為「可以引起公眾暴動騷亂」的言論被入罪。記者:李慧玲
香港現時並沒有煽動叛亂罪行,保安局首次為煽動叛亂罪作出定義:煽動是故意、敵意地想擾亂合法政權;而叛亂則是有組織、有預謀地使用暴力或武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公眾一直擔心此舉會令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受限制,但特區政府過去五年仍未正式採取行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與人權自由的矛盾僥倖未浮現。
不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現在終於邁出第一步。保安局最快明日會向行政會議提交有關諮詢文件,待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會向公眾展開三個月的諮詢期。政府期望本立法年度在明年中暑假結束前,可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首讀。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要立法處理七大「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區活動,以及禁止特區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團體建立聯繫。
消息人士形容,政府高層已做好準備,諮詢文件發表後,言論會否入罪將是最具爭議之處。根據內地《刑法》,任何人對他人鼓勵或宣傳或意圖使其他人相信他所煽動的內容,已屬違反煽動罪,但特區政府處理煽動叛亂罪將遠較中央寬鬆。他形容保安局現時的建議,主要參考了香港前宗主國英國的做法,而很多歐美國家亦有類似做法。他認為,既然香港人眼中的自由民主國家都有類似法例,公眾不應過份憂慮。
不過,按保安局現時的建議,在符合三大條件下言論亦會入罪,即「故意」;「重複」;以及「可以引起公眾暴動騷亂」。
據悉,政府高層在諮詢文件中,將會特別強調香港市民兩大人權自由保障,一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二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兩條國際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香港。政府高層期望可藉這兩大「王牌」,減少香港人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恐懼。
除煽動叛亂罪外,保安局對其他六種罪行亦有闡釋,以分裂國家罪為例,保安局表明台獨屬於分裂國家,因此任何支持台獨的組織皆不能在特區註冊。
至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普通法國家中沒有顛覆罪行,但保安局研究後發現,某些國家會將非法形式推翻現行政權的行為,規定在叛國或叛亂等相類似罪行中。保安局現時建議,顛覆罪應指暴力或企圖以暴力推翻國家現行政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