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 - 王岸然

污點證人 - 王岸然

謝霆鋒案終於開審,這又會成為城中主要話題,新聞報道更不可或缺,連案中被告的辯護律師,金牌大狀的江湖地位,亦成為新聞的內容。筆者這裏不是討論案情,也告誡揸筆者小心避免評論涉及案情中誰是誰非,因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事。
反正星期天也應該談論一些「軟」的話題,筆者且順機講說一些法律常識。這件案中的司機,技術上是從犯,或稱串謀的犯人。在同一件案件之中,依有關證據的法律,從犯是不能作供,指證同一件案的從犯的。主要的原因,是從犯的證供是不可信的證供,因為一般犯法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會將責任推向共同犯罪的從犯。
一般控方的做法有兩種,一是分開審訊,例如謝霆鋒案的情況一樣,於是從犯的案件,不論有罪無罪,都已經了結,理論上他已經沒有利益的考慮,供詞就可被接納。另一種做法是特赦了一名從犯,這在有關貪污的案件中時有出現,同樣從犯就會失去共同犯罪者的身份,可以作證。
一般我們說這是污點證人。這個說法其實不理想,因為有污點者其證供就不會可靠,這亦是辯方着意攻擊的重點。
兩種方法然以前者較佳,證人若已經定罪坐牢,他就已經沒有利益考慮,證詞的可信程度較高。但無可避免地,他的誠信,推卸責任的動機,依然會是辯方攻擊的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