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講嘢」有罪,市民怎能不憂慮 - 盧峯

蘋論:「講嘢」有罪,市民怎能不憂慮 - 盧峯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女士昨天說,即使是民主國家也會訂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因此香港市民不必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太敏感。

言論自由凌駕法例
是的,葉太說的是事實,即使是民主國家也會訂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然而葉太沒有說的是,民主國家雖然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人家在國家安全法之上卻有憲法條文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卻有民選制度約束政府濫權的行為,香港偏偏在這方面都欠奉。這怎不教人擔心按《基本法》二十三條所訂立的法例會成為壓制市民言論自由、壓制市民基本權利的工具呢?
就以美國為例,它無疑也訂立了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及規定,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Amendment)卻為公民及傳媒豎立了一面堅固的「保護盾」,把人民的言論自由凌駕於任何法例之上。於是任何市民及傳媒都可以援用憲法第一修正案透過司法程序宣布任何侵損言論自由的法例無效、制止政府推行限制言論自由的政策及規定。香港市民有這樣的憲法保障嗎?答案是沒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民能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不擔心、不憂慮嗎?
至於民主監察更是不消提。香港的特首只是小圈子選舉產生的,他委任的高官更是只向他負責,市民根本無法撤換。也就是說,即使特首及特區政府推行的政策、法例侵損了公民的自由及權利,市民也不可以用選票把他們攆下台、也不能以選票否決不合理的政策。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民能不對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感到憂慮嗎?

無任何「屏障」保護
更何況即使是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美國、即使是有民主選舉監督的美國,傳媒及人民的言論自由依然不時受到威脅。七十年代初《紐約時報》刊登國防部有關美國對越南政策的機密文件,就被司法部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千方百計阻撓,並以禁制令「威嚇」《紐約時報》停止刊登,幸好《紐約時報》沒有被嚇倒,並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有關文件才不致被湮沒,美國人才能及時了解政府的越南政策不合理,從而促使美國政府加快撤出越南。
香港沒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也沒有民主選舉監督,當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甚至考慮以言論入罪,把重複發表的意見、觀點視為煽動分裂或顛覆時,市民及傳媒根本沒有甚麼「盾牌」、「屏障」保護言論自由、保護言論的空間。像這樣的法例,怎能不讓市民疑慮重重呢?
(圖)政府將立法收緊言論自由,市民怎不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