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李碧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李碧華

收到高等法院的「陪審員傳票」,真叫我的頭痛病發作。那麼「幸運」被抽中,若在傳召當日不出庭,即屬犯罪,會被判罰。《陪審員條例》第四條,年滿二十一歲未到六十五歲的香港居民,精神健全及具有良好品格,認識法律程序的語言,皆有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除非提出充份理由,以特殊情況申請豁免。
我很努力地提出豁免申請。還慘過寫一個短篇小說。
剛掛號寄出。赫見報上有花邊新聞,原來同期間,劉鑾雄先生亦透過大律師向高院法官提出申請,經內庭聆訊才可免任。
由此可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腰纏萬貫的威猛富豪,抑或兩袖清風的貧寒寫作人,抑或任何一位自食其力早出晚歸的小市民,都得奉公守法,一視同仁。出庭之日,均一津貼是$280。不想出庭,要提出好理由,得到豁免,才算告一段落。
煩。不過我愛法治,無後門可走。
編輯部有人笑道:
「如果你和L君被編九月同一日陪審,審謝霆鋒頂包案,多有趣!」
──開玩笑。只有大案才有資格上高院。再者,這樣荒謬的事永遠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