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專員李少光表示,現時毋須另立以權謀私罪法例,因為早前終審法院在岑國社案件證明,現時《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也可處理這個問題。故只須修改廉署法例,賦予廉署清晰權力調查以權謀私案便可。
就處理公職人員以權謀私案件,廉署一直爭取立法,明確地規管以權謀私問題。但李少光昨日透露,經過終審法院早前宣判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三十個月後,反映現時《普通法》也可以入罪,故未必急於另立法例。
但他希望可以修改廉署條例,賦予廉署清晰的權力,調查一些以權謀私案件的舞弊行為。但現時未就修例定下時間表,該署一直就事件與行政署及公務員事務局商討,上月也與行政署舉行會議。
該署執行處助理處長黃世照表示,以權謀私的定義很廣,即使有些個案公職人員未必涉及私利,但行為不當,也入罪。他列舉一宗本地個案,涉事的一名裁判署法官聽完案件後,修改了審訊紀錄,也可入罪。
他並引用一些外國例子,如一名警察看到兩名人士打架,但未有制止,其中一人被打死,最後警察也入罪,被指以權謀私,但他認為本港毋須要仿效外國這種做法。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張文光質疑修改廉署條例是否能夠取代以權謀私法。
他表示,以往立法會討論時提及,另立法例可明確解釋以權謀私的法律定義,可規管公務員至議員等公職人士,如不立法,則日後遇到涉及以權謀私案件,則只能引用案例進行訴訟,但容易引起一些定義上的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