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觸犯披露權益條例<br>洪小蓮認罪 馮耀輝脫罪

被控觸犯披露權益條例
洪小蓮認罪 馮耀輝脫罪

【本報訊】證監會昨日成功引用《證券(披露權益)條例》檢椌長實(001)非執行董事洪小蓮,指她漏報購入和黃(013)高息票據及股票。另一邊廂,證監會以同一條例檢控禹銘(666)及其董事總經理馮耀輝失敗,證監暫時未決定會否上訴。
洪小蓮昨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控罪。控罪指洪小蓮於去年2月16日購入3.4萬份和黃ReturnorDiscountEquityOptions(一種相當於高息票據的衍生工具),但未有向港交所(388)及長實申報。
她隨後於同年4月25日行使有關票據,取得3.4萬股和黃,同樣未有在5日內申報。
證監指洪小蓮不但沒有就其取得和黃票據申報,且只是在去年8月27日才就其取得3.4萬股和黃,向港交所及長實申報,較規定限期遲4個月。西區裁判法院判處洪小蓮罰款2.4萬元,並令她須向證監繳付調查費1.88萬元。
另方面,證監以相同條例,檢控禹銘及馮耀輝漏報,以及罔顧後果地向港交所虛假陳述持有科建拓展(563)股權,但6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6宗罪全部不成立
裁判官認為,禹銘在2000年12月28日與向華國簽訂協議,沽售科建7.8億股後,已經不是該批股份的實益擁有人,因此,禹銘在沽售交易完成前額外購入科建5.5億股(10%以下),可毋須申報,並裁定6項罪名不成立,證監須支付堂費。
禹銘在傍晚發表聲明提出,由於披露權益條例頗為複雜,覆蓋面廣,若證監能發出指引,有助業界更清楚了解在條例下的權益披露責任,對市場有裨益。證監發言人則表示,暫時未決定會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