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無意推測一件三十年前發生的兇案,是否一件冤案,亦無意以有限的資料訊息,代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專業決定。自然,對於長期監禁的嚴重罪犯,如能確信其已不會再對社會有危害的前提下,將之釋放是符合人道亦符合社會的利益。筆者亦是反對死刑的人。
純為假設,覆核會的做法是否一視同仁?九七前有一批在犯案之時未滿十八歲,依舊法例不判死刑,亦不判刑期(終身監禁是刑期),只能等候英女皇發落的少年犯人,已經服刑二十多年,以他們犯案時的年紀、心態、情況(一大群人同時犯法),他們理應更值得原諒。
其實更令筆者感覺不安的是歐陽炳強一直拒絕承認曾犯謀殺罪,所以被認為沒有悔意。換言之,若然歐陽君到今天還不認罪,覆核會就根本不會理會他的申請。歐陽炳強似乎是聰明人,他二十年不認罪,有兩個可能性,一是認定當年是證據不足,不認罪終可以上訴成功;二是他根本不是殺人犯,不認罪是他的堅持,希望沉冤得雪。
到九二年他承認殺人,並爭取表現獲釋,是終於明白了世俗的遊戲就是這樣。真作假時假作真,先爭取到釋放然後再公開表白,為自己申冤,以免老死於獄中。若是這樣,他的故事尚未完結,隨時會有出人意表的戲劇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