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員 黃世澤
根據中共建政的歷史,建政後的五年是一個蜜月期,表面上與前政權沒有分別。但一到了五年,就會立即豬羊變色,開始暴露其本來面目。此歷史定律,似乎很快會在香港實現,因為香港政府正磨刀霍霍準備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據消息透露,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若個人持續地過激攻擊中央人民政府或發表分裂言論,便可入罪。整項建議根本為以言論入罪大開綠燈。首先,何謂持續發表分裂言論?講兩次與講一百次,到底有甚麼分別?講兩次也是持續發表,講一百次也是持續發表的,這根本是一個大陷阱。
另方面,何謂過激?這是很主觀的字眼,在香港人眼中認為很平常的言論,可能北京或某些親共人士已經爆血管。若然如此立法,最後可能就是讓中央政府隨心所欲地以言論入罪,這是對言論自由極大的挑戰。
而這次港府是相當奸猾的,表面上不立法規管支聯會和法輪功,也不表明以言論入罪。但剛才所提及的部份,其實已經可以用來對付法輪功和支聯會,任何以言論入罪的條文,一條也嫌過多,港府只是訂了一條,便足夠誅除異己。一如中國共產黨對付異己分子,一向都是用反革命罪,或後來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多加上也是含混不清的洩漏國家機密。要對付異己,所用的罪名不須多。
不過,在未能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若不為二十三條立法,這肯定是懸在香港人民頭上的一把刀。與其消極地不為二十三條立法,不如將二十三條成為對政府實施言論管制的障礙。而可行的做法,便是引進美國式的「ClearandPresentDangerTest」。
在「ClearandPresentDangerTest」下,除非任何人發表的言論,在當時局勢確會使人動武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或組織軍隊分裂國家,否則不得以言論入罪。這是因為美國曾經訂立與顛覆相關的法律,而當時的人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條款(FirstAmendment)抗辯,在那時,美國的法官便訂立了「ClearandPresentDangerTest」,替言論入罪訂下嚴格準則。
換言之,除非香港出現六十年代南洋那種劍拔弩張,可能在報紙發表與語文教育問題相關問題,也會引發大型族群騷亂的爆炸性場面,否則政府不能動用二十三條來治人。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只會是非常時期的法律。而市民這回必須團結一致,乘機廢掉第二十三條鎮壓力量的武功,否則香港市民人權難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