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鄔維庸先生說,特區政府應早在回歸前就按《基本法》二十三條有關顛覆、分裂國家等罪名立法,現在才做只是亡羊補牢。我們認為鄔先生這樣的說法既奇怪又可笑,因為《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就二十三條的各項犯罪行為立法,九七年前特區還沒有成立,怎麼能就二十三條立法呢?這又怎麼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呢?
但更重要的是,不管是在回歸的第一年和現在回歸的已五年,香港社會的情況以至中國大陸的發展都在在說明,根本沒有任何迫切性要為《基本法》二十三條有關顛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立法。
回歸五年多以來,香港雖然經歷着重大的經濟調整之苦、香港雖然面對着前所未遇的困難,但整體香港社會並沒有絲毫不穩定的狀況,也沒有出現任何主張暴力的激進團體;相反,香港市民更因為中國內地急速開放發展,中國政府逐步融入國際社會而對中國的看法大幅改觀,不少的民意調查更顯示市民對中央政府的支持及信任程度比特區政府更強,對中國的看法也變得愈來愈正面。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有甚麼迫切需要就顛覆或分裂國家等罪行立法呢?
此外,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現時已形成吸引不同地區、國家資金及人才的「大吸盤」,也令香港以至台灣跟中國內地的經濟、社會聯繫愈來愈緊密,香港跟鄰近的珠三角地區甚至將融合為一個經濟共同體、一個經濟中心區。換言之,中國的經濟發展本身正在形成一種向心力,把香港以至台灣跟內地的關係拉的愈來愈緊。在這樣的背景下,所謂分裂國家、顛覆的主張根本無法得到支持,這樣下來,有甚麼迫切需要就這些定義含糊不清、容易導致濫權的「罪行」立法呢?
正如我們以往指出,《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訂立是「六四」鎮壓後、政治氣候大幅收緊下的產物。在「六四」以前的諮詢及《基本法》草案中都沒有類似的構思。也就是說,《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各項罪行不過是一時政治需要的結果;可現在中國的政治情況已比當時穩定的多,香港跟中國內地的關係也已大為改善。在現時政治氣候穩定及趨向寬鬆的情況下,真的有需要立這樣的法例嗎?
事實上中國政府本身也在改善跟不同意見者及團體的關係,例如最近北京就讓西藏達賴喇嘛的代表往訪西藏,了解西藏的最新情況,從而縮窄雙方的分歧。既然北京政府也表現出願意多聽不同意見的態度,特區政府有甚麼需要急急訂立一些「惡法」、收窄言論、思想的空間呢?
(圖)鄔維庸稱特區政府應早在回歸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言論,受各方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