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有會所及卡拉OK夜總會與北姑「達成協議」,讓北姑以「客人」身份在場內兜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手法「高招」,如果沒有證人頂證,當局很難檢控有關場所負責人。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警方在檢控場所從事賣淫活動,一般只可引用以下兩則條例檢控,一是「經營賣淫場所」,一是「僱用非法勞工」,但以上述情況,這兩則條例都不適用。
他表示,當局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以「放蛇」證明有關妓女賣淫,或以「違反逗留條件」將有關女子遣返,因為根據入境條例,入境處只要「懷疑」便可以將她們遣返,毋須向當事人提出證據。
另外一個做法就是利用「行政手段」,因為此類場所大多包含「酒牌」,只要警方向酒牌局提供資料,有證據證明有關場所經常有北姑出現,酒牌局便不會批准續牌,令該場所經營困難,北姑亦因此少了搵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