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何物「問責」? - 李怡

李怡專欄:何物「問責」? - 李怡

董建華在公布細價股調查報告的記者會上,回答記者關於事件是否反映問責制的運作有問題時,他表示,「在這件事的處理方面,可以看到問責制已見效。因為我們政府很快有反應、很快便成立獨立調查小組。……」
在香港創設問責制的董建華,很可惜對問責制的觀念,竟與市民的要求大不一樣,與民主國家對責任內閣的觀念更是大相逕庭。對事情反應和處理得快,絕不是問責制的特點。任何企業、任何機構,都可以對事情處理得慢或快。問責制的特點,是要官員負起責任。董建華對此卻似乎懵懵然。
調查報告認為梁錦松、馬時亨毋須為細價股事件負上任何責任,是因為他二人雖然知悉港交所有除牌機制建議,但沒有參與細節討論。事情既非他二人經手,於是認為二人毋須負政策和行政責任。
這是現時社會流行的「企業管治」(CorporateGovernance)文化。經手的人出錯,才要負責,不經手的人就不須負責。調查委員會了解「企業管治」,但顯然對問責制缺乏了解。
特區政府不是企業,它服務和管治的對象是公眾,因此,筆者一位朋友認為,不能採取「企業管治」文化,而應該採取「公眾管治」(PublicGovernance)文化。西方民主國家的責任內閣,所採取正是「公眾管治」文化。
所謂「公眾管治」文化,就是不管是不是這位部長經手做的事,甚至也不管這位部長對事情是否清楚,而只要是在他權責範圍內,是他轄下的人出了差錯,導致公眾受到損失以至傷害,他都要負起責任。尤其是他有權力阻止事情發生,而他沒有阻止,那就更要負起責任了。這才是西方責任內閣的精要,也是問責制的關鍵所在。

因此,從「公眾管治」即問責制的角度來看,兩位問責高官,梁錦松與馬時亨,對細價股事件都有責任。
即使從「企業管治」的角度,調查報告指馬時亨七月一日才加入政府,有許多事情趕着做,他的辦公室與局方職員有距離,以這些理由來認為馬時亨毋須為事件負責,也無法成立。無論怎麼忙,是你的職責範圍,從「企業管治」來看,也有不能推卸的責任。
部長級高官,一定是時刻想着公眾的利益,而不是個人的得失。細價股事件,梁馬二人一定要首先想到無數股民財產平白無辜地被蒸發,對於在自己權責範圍內出現這樣的事,產生這種結果,一定要由衷感到內心的不安。公開道歉是最起碼的動作了,怎麼可以為了個人尊嚴連一句道歉都欠奉呢?
細價股風波,讓股民的股價損失數十億,雖然令人難過,但仍可視為個別事件;問責高官一直謀求卸責,雖然令人反胃,但仍可看成是一時的表現;從董特首到高官,都不知道問責制為何物,都不知道向公眾負責這種「公眾管治」文化,他們的觀念才真正叫人對特區政府的信心盡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