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與國家安全無關

二十三條與國家安全無關

香港基督徒學會

在經濟全球化,市場主導的發展模式下,很多國家的政府都以國家安全為大前提,鎮壓那些所謂「顛覆國家」的異見分子以保護經濟政策,政府輕易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收窄公民的權利以換取快速的經濟增長;同時,在這種發展下,政府只會把工人的權益、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在一旁,香港亦不例外,今年七月政府匆匆通過《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剩下的便是《國家安全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不難看見,《國家安全法》並不只是用以對付那些國外的「恐怖分子」,更重要的是對付國內的異見分子,而異見分子的定義廣闊難測,可以是政治理念與當權者不同的人,亦可以是普羅百姓,只要他們的訴求與政府和大商家的理念不同,他們便會被視為「顛覆國家」的「恐怖分子」。市民提出訴求是基本權利,若《國家安全法》中的詞彙沒有清楚的定義,沒有民意的基礎,一旦被政府濫用,市民的公民權利不但會萎縮,更容易被政治化,政府可隨意透過法例把市民的訴求邊緣化,置之不理。
《國家安全法》雖然在很多國家早已存在,九一一後不少國家的政府再次高舉其重要性,原因之一當然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但更重要的是《國家安全法》透過削弱法治精神轉化為「依法治人」,賦予政府更多權力。

政府濫權的開始
事實上,在亞洲多個國家,如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印度、土耳其、中國、越南、緬甸等,甚至英國、美國於九一一後,政府可隨意使用《國家安全法》廣泛逮捕國內的「恐怖分子」,無了期的拘留更是家常便飯;釋放日期更是無人能問准,包括代表律師。在《國家安全法》的保護下,政府可任意以模糊多義的「恐怖主義」為由,定下那些對國家政權不利的異見分子的罪名。市民的公民權利被嚴重剝削之外,更缺乏法律的保障。
看來被全球化牢牢籠罩和在中國政府壓力下的香港亦難逃一劫,回歸五年後香港民主發展的倒退只會叫人繼續質疑政府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動機。從胡仙事件到居港權人大釋法事件只見香港的司法獨立面臨危機,法治精神受到破壞;從政府常用《公安條例》阻嚇遊行集會人士到警權的擴張,只怕二十三條會為政府帶來更多方便,利用法例重新詮釋公民權利,以打壓所謂「搞事」分子。《國家安全法》的背後除了是微妙的經濟考慮外,更是政府濫權的開始。
政府在九月七日公布了《反恐憲報》,雖然法輪功並沒有包括在內,但這並不值得高興,因為政府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列明行政長官會根據聯合國的指定而決定恐怖分子的名單,只怕一旦政府「脫離」聯合國的指定,將視野放回「國家」的層面上,法輪功便更容易被定義為「國內」的恐怖分子,若法輪功是「先例」,隨着政府便可任意打壓一些與政府「道不同」的民間團體或人士,而政府的盾牌,便是二十三條。